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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2023年2月9日】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科学数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政策来源:广安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时间:2021-01-08 | 2401 次浏览: | 分享到:

各级科技计划管理部门应加强项目实施全过程科学数据管理。在项目立项签订任务合同书时明确项目承担单位科学数据汇交责任,并建立先汇交科学数据、再验收科技计划项目的机制,项目验收后产生的科学数据也应进行汇交。

第十四条  主管部门和法人单位应建立健全国内外学术论文数据汇交的管理制度。

利用政府预算资金资助形成的科学数据撰写并在国外学术期刊发表论文时需对外提交相应科学数据的,论文作者应在论文发表前将科学数据及论文上交至所在单位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社会资金资助形成的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科学数据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汇交。

鼓励社会资金资助形成的其他科学数据向相关科学数据中心汇交。

第十六条  法人单位应建立科学数据保存制度,配备数据存储、管理、服务和安全等必要设施,保障科学数据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十七条  法人单位应加强科学数据人才队伍建设,在岗位设置、绩效收入、职称评定等方面建立激励机制。

第十八条  建立科学数据质量评价机制,相关主管部门制定评价指标体系,对法人单位汇交的科学数据进行评价。

第四章  共享与利用

第十九条  各级政府预算资金资助形成的科学数据应当按照开放为常态、不开放为例外的原则,由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科学数据资源目录,有关目录和数据应及时通过广安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四川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接入省科学数据管理系统,面向社会和相关部门开放共享,畅通科学数据军民共享渠道。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科学数据内容需要发表论文、申请专利、出版专著或涉及技术秘密的,可以标注为“延期公开”。延期公开的科学数据由数据生产采集人员提出延期公开期限,所在法人单位审核,相关科学数据中心确认后,报主管部门备案。延期公开期限到期后,将自动公开。如需延长延期公开时限,应由法人单位于到期前将书面申请材料提交相关科学数据中心,相关科学数据中心确认后,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科学数据资源目录的编制应确保科学数据来源明确、一致、完整、可靠。目录需明确界定各类科学数据资源的内容、责任部门、提供部门、数据共享属性、涉密属性、获取方式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法人单位要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对科学数据进行分类分级,明确科学数据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开放条件、开放对象和审核程序等,按要求公布科学数据开放目录,通过在线下载、离线共享或定制服务等方式向社会开放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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