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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2023年2月9日】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科学数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政策来源:广安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时间:2021-01-08 | 2402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八条  主管部门在科学数据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落实国家、四川省及广安市科学数据管理政策,建立健全本部门(本地区)科学数据管理政策和规章制度,组织编制本部门(本地区)科学数据资源目录;

(二)统筹推进本部门(本地区)科学数据管理和开放共享,有条件的可建设本部门(本地区)的科学数据中心;

(三)指导所属法人单位加强和规范科学数据管理,及时将有关目录和数据汇交到相关科学数据中心;

(四)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或者授权有关单位做好科学数据定密工作;

(五)建立完善有效的激励机制,组织对本部门(本地区)所属法人单位科学数据采集、保存、汇交、开放共享、安全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开展评价考核;

(六)组织开展本部门(本地区)科学数据管理培训工作。

第九条  有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医疗卫生机构和企业等法人单位(以下统称法人单位)是科学数据建设和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四川省、广安市和相关部门科学数据管理政策,建立健全本单位科学数据相关管理制度;

(二)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进行科学数据采集生产、加工整理和长期保存,并建立科学数据质量控制及审核机制,保证科学数据准确、完整、规范;

(三)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科学数据保密和安全管理工作;

(四)建立科学数据管理系统,公布科学数据开放目录并及时更新,按照要求将本单位科学数据及开放目录向相关科学数据中心汇交,积极开展科学数据共享服务;

(五)负责科学数据管理运行所需软硬件设施等条件、资金和人员保障。

第十条  科学数据中心是大力推进科学数据聚集和融通、促进科学数据开放共享的重要载体。充分利用四川省科学数据中心,督促法人单位及时进行科学数据的采集、汇集交换与保存。切实做好科学数据的保密与安全工作,加强科学数据的共享与利用。


第三章  采集、汇交与保存

第十一条  法人单位及科学数据生产者要按照相关标准规范组织开展科学数据采集生产和加工整理,形成便于使用的数据库或数据集。数据类型包括但不限于音频、视频、图片、表格、文字、数字等。

法人单位应建立科学数据质量控制体系,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可用性。

第十二条  主管部门应建立科学数据汇交制度,依托四川省、广安市统一的政务网络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开展本部门(本地区)的科学数据汇交工作。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预算资金(专项、基金等)资助的科技发展项目所形成的科学数据,应由项目牵头单位汇交到相关科学数据中心。接收数据的科学数据中心应出具汇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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