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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对于伪造数据、侵犯知识产权、不按规定汇交数据等行为,主管部门可视情节轻重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给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处分等处理或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 涉及国防领域的科学数据管理制度,由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2月9日实施,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