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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遂州质量奖评审机构外,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进行遂州质量奖的评审活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