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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2026年9月2日】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遂州质量奖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来源:遂宁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时间:2021-08-03 | 2007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十五条  获奖的企业(组织)在两届后可再次申报,但不得以原获奖成果再次申报,以新成果、新方法申报获奖的,授予证书和称号,不再给予资金奖励。

第十六条 奖励经费和评审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获奖企业(组织)可在企业品牌形象推广中使用获奖信息,但应注明获奖年度,不得将遂州质量奖用于具体产品、服务的质量宣传(如产品广告、包装、说明等)。

第十八条  获奖企业(组织)应发挥模范带动作用,积极宣传、推广质量管理的成功经验,提升遂宁企业(组织)的质量管理整体水平。

第十九条  获奖企业(组织)奖金主要用于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质量管理人员培训和激励质量管理人员、推广先进管理方法等方面。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参与推荐和评审的人员要严守工作纪律,公正廉洁,保守秘密。对推荐和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机构和个人,取消其推荐和评审资格。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遂州质量奖评审过程中存在违纪、违法问题的,可以向纪检监察机关投诉举报,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规定进行核实。

第二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获取遂州质量奖的企业(组织),取消其连续两届的申报资格。对已经授奖的,撤销奖励,收回获奖证书和奖牌,追回奖金,向社会公告,并记入信用记录,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获奖企业(组织)在获奖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审办提请市政府撤销其遂州质量奖奖项,收回证书、奖牌,并予以公告:

(一)发生较大级别及以上质量安全、生产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安全、公共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等事故;

(二)产品、服务、工程质量在国家或省、市质量监督抽查中存在严重不合格,或发生消费者重大投诉并经核实的,或建设工程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或严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

(三)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被人民法院或政府职能部门判定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四)发生重大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其他违反遂州质量奖宗旨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各县(市、区)、市直园区、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获奖企业(组织)的日常监管,及时了解其生产经营、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持续追求卓越质量、持续提升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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