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定并公布遂州质量奖评审标准、实施指南、评审员管理制度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定遂州质量奖评审专家库名单;
(四)审查、公示评审结果,审议确定拟获奖企业(组织)名单并报请市政府审定。
第九条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称“评审办”)在市市场监管局,由市市场监管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
评审办是评委会的具体办事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遂州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评审员管理制度、评审工作程序等工作规范;
(二)建立遂州质量奖评审专家库,开展资料评审、现场评审和综合评价等工作,建立评审专家绩效考评的选用退出机制;
(三)制订遂州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做好申报、评审的组织协调工作,受理企业(组织)申报遂州质量奖的申请,组织评审;
(四)调查遂州质量奖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五)汇总并向评委会报告遂州质量奖各评审专家组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名单;
(六)监督获奖企业(组织)持续实施卓越绩效模式,规范使用获奖荣誉;
(七)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组织)先进质量管理经验;
(八)承担评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评审办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在遂州质量奖评审专家库中抽选5名以上(单数),包括质量管理、财务管理、行业技术等领域专家,组成遂州质量奖评审专家组(以下简称“评审组”),开展评审工作。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组自动解散。
评审组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遂州质量奖的资料评审、现场评审和综合评价;
(二)撰写评审报告;
(三)向评审办提交评审结果;
(四)完成评审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县(市、区)、市直园区质量强县(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行业、本辖区内申报企业(组织)的培育、推荐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申报遂州质量奖的企业(组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遂宁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并正常经营3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产业导向、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要求;
(二)近3年内无较大级别及以上质量安全、生产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安全、公共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等事故,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三)实现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成效创新,并具有推广价值;
(四)在质量水平、技术和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经济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在全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
(五)有一定经营规模,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位居省内同行业前列,并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