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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2026年9月2日】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遂州质量奖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来源:遂宁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时间:2021-08-03 | 2009 次浏览: | 分享到:

(六)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遂州质量奖评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布评审事项。领导小组向社会公布本届遂州质量奖评审工作方案及相关要求。

(二)材料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自愿申报,如实填写申报表格,提交自评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按规定时间将申报材料送至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各县(市、区)、市直园区质量强县(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核实推荐。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县(市、区)、市直园区质量强县(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企业(组织)申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报企业(组织)进行资格初审,以书面形式征求县(市、区)、市直园区相关部门意见,在本辖区内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在规定时限内将初审结果连同申报材料报评审办。

(四)资格审查。评审办对申报企业(组织)申报基本条件及相关证实性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复核,形成遂州质量奖申报受理名单,征求市直有关部门意见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未予受理的申报企业(组织),评审办向接收其申报材料的单位说明理由。

(五)材料评审。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通过资格审查的企业(组织)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形成材料评审报告,提出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组织)名单(原则上不超过10家)。经评审办审定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未进入现场评审范围的企业(组织),由评审办负责书面告知。

(六)现场评审。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对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时间一般为2—3个工作日。评审人员不得参与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企业(组织)的评审工作。

(七)陈述答辩。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入围的企业(组织)进行陈述答辩,评审组进行评议打分。

(八)综合评价。评审办会同评审组根据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陈述答辩结果,形成综合评审报告,报请评委会予以审议,投票产生遂州质量奖获奖企业(组织)建议名单。

(九)审议公示。获奖企业(组织)建议名单由评审办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评审办负责受理和核查公示期间的投诉并向评委会提交书面核查报告。

(十)审定公布。评委会根据公示情况,提出遂州质量奖获奖企业(组织)名单报请市政府审定批准后,由市政府发文表扬。

第五章  表扬奖励及经费

第十四条  市政府对首次获奖企业(组织)一次性奖励20万元,并颁发奖牌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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