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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2024年9月1日】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来源:广元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时间:2019-09-04 | 2089 次浏览: | 分享到:

广府发〔2019〕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广元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元市人民政府

                         2019年8月21日

广元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范广元市市长质量奖评选表彰和管理工作,参照《四川省天府质量奖评选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元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我市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是全市质量管理领域的最高荣誉,主要授予我市质量管理成效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全市处于领先地位,对广元质量建设作出积极贡献,在全市具有标杆示范作用的组织。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组织不超过3个,有效期2年。已获得市长质量奖的组织五年内不得再申报。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遵循自愿申报、科学、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坚持动态管理、能上能下、宁缺匆滥,不搞终身制。评选表彰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应坚持应用卓越绩效模式,积极参与公开交流、推广应用和示范展示等活动,履行社会责任,充分发挥标杆引领、广泛带动作用,促进全市质量水平整体提高。

第六条  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质量强市办)负责市长质量奖评选工作。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评审细则、评审标准;

(二)组织开展市长质量奖评选工作;

(三)报请市政府审定拟授奖组织名单,并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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