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府发〔2019〕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广元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元市人民政府
2019年8月21日
广元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范广元市市长质量奖评选表彰和管理工作,参照《四川省天府质量奖评选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元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我市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是全市质量管理领域的最高荣誉,主要授予我市质量管理成效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全市处于领先地位,对广元质量建设作出积极贡献,在全市具有标杆示范作用的组织。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组织不超过3个,有效期2年。已获得市长质量奖的组织五年内不得再申报。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遵循自愿申报、科学、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坚持动态管理、能上能下、宁缺匆滥,不搞终身制。评选表彰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应坚持应用卓越绩效模式,积极参与公开交流、推广应用和示范展示等活动,履行社会责任,充分发挥标杆引领、广泛带动作用,促进全市质量水平整体提高。
第六条 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质量强市办)负责市长质量奖评选工作。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评审细则、评审标准;
(二)组织开展市长质量奖评选工作;
(三)报请市政府审定拟授奖组织名单,并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