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创新创业政策服务平台!  ——让政策更好地引导创新、服务创新
会员专属,享看即看!
当前位置:

【有效期至:2024年9月1日】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来源:广元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时间:2019-09-04 | 2120 次浏览: | 分享到:

(四)调查核实公示期社会各界反映的问题。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长质量奖的申报、评选、表彰、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申报受理

第八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组织(以下简称申报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广元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依法纳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连续正常生产经营3年以上,符合国家产业导向、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要求;

(二)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环保、安全、公共卫生等责任事故,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具有先进质量管理理念、制度、体系、方法、模式和完善的自我持续改进机制;

(四)积极开展质量创新、标准创新、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在质量水平、技术和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经济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在全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

(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未被相关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第九条  申报组织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质量强县(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递交申报材料。

第十条  申报组织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表,按照规定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一条  县(区)质量强县(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主体进行资格初审,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查核实并负责,并在规定时限内上报至市质量强市办。

第十二条  市质量强市办根据申报材料审查结果和相关部门初审意见,形成市长质量奖受理名单。对未予受理的申报组织,市质量强市办应向接收其申报材料的县(区)质量强县(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说明理由。

 

第三章  评选表彰

第十三条  市质量强市办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评审组,对已受理的申报组织进行材料评审、现场评审等工作,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四条  评审组按评审标准对申报资料进行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依据评审结果提出现场评审名单。进入现场评审的候选组织应多于拟获奖名额。

第十五条  市长质量奖现场评审名单征求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后向社会公示。对通过公示的,市质量强市办组织现场评审专家组开展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并提出市长质量奖拟奖建议名单。

第十六条  市质量强市办将拟奖建议名单提交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审议通过后的拟奖建议名单经向社会公示后,由市质量强市办报市政府审定。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以上内容来自于网络,仅供学习使用,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