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市政府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组织颁发证书和奖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市长质量奖评审存在问题的,可以向市质量强市办投诉举报,市质量强市办按照规定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九条 进行举报投诉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供书面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举报投诉应实名提出,个人提出举报投诉的,应在书面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写明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单位提出举报投诉的,应注明单位住所、联系方式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凡以匿名方式提出举报投诉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 参与市长质量奖表彰评选的人员与申报组织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接受市长质量奖评审的申报组织,对评审专家及有关人员的作风纪律、廉洁情况进行监督,可将有关情况向市质量强市办举报。
第二十一条 申报组织应当主动申明申报材料中涉及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参与市长质量奖表彰评选的人员,应当保守知悉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二十二条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取消其5年内申报市长质量奖的资格。对已经获奖的,撤销奖励,予以公开通报。
第二十三条 申报材料受理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申报组织获取市长质量奖的,暂停或者取消其申报材料受理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参与市长质量奖表彰评选工作的人员在评审工作中收受财物、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其评审资格,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获奖组织对外宣传时应注明获奖年度,不得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注获奖称号。
第二十六条 市长质量奖实行动态管理,获奖组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市质量强市办核实后报市政府撤销其已获奖项,收回荣誉证书、奖牌,并公开通报。
(一)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或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二)消费者(用户)对质量(服务)反映强烈,有顾客、员工、供应商、社会等相关方的重大投诉,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三)发生其他严重违纪违法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府发〔2014〕21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