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实行市重点项目目标考核制度。根据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和重点项目推进实际情况,由市发改委牵头负责,制定重点项目目标考核细则,组织实施对各地、各有关部门等推进工作主体责任单位及相关协调服务部门进行考核。考评结果纳入市委、市政府目标绩效管理加分。对市重点项目推进工作先进个人同等条件下在选拔任用、评先评优、教育培训等方面给予倾斜。对市重点项目推进不力的单位和部门,扣减相应分值。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德阳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德府发〔2018〕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