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市重点项目业主作为实施主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筹措建设资金,完善前期手续,落实建设条件,加快项目实施。对于政府投资项目,依法实行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对于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鼓励推行代建制。
第十五条 各地、各有关部门作为组织、指导、督促市重点项目实施的管理主体,分级分类统筹项目谋划生成、滚动储备、筛选申报、推动实施、跟踪督促等工作。积极营造良好的项目建设环境,做好协调调度、外部配套、安全监管、社会稳定、应急管理等工作。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六条 完善培训提升机制。每年定期或不定期根据国省政策导向,围绕重点投向、重点领域,组织重点项目谋划、推进培训,提高项目谋划水平,提升办理环评、规划选址、土地预审等前期工作能力,助推项目加快建设。
第十七条 完善谋划储备机制。市发改委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对接国家重点投向,按照全链条计划管控机制,建立“1+6+6+N”[全市1个总库、6个区(市、县)、6个重点产业功能区、N个市级行业部门]项目库,加强项目储备,形成储备充足、支撑力强、接替有序的项目体系。储备项目实行滚动建库、动态管理。市发改委每年从储备项目中筛选确定一批重点储备项目,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制定前期工作计划,落实工作责任,明确时间节点,加快推进前期工作。
第十八条 完善招商项目落地机制。市县两级发改、经济合作部门加强沟通协同,会同经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提前介入,强化推进对接,加大服务指导力度,协同做好签约重大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审批(核准/备案)、建设用地报批和供应、要素配套等。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可优先列为市重点项目。
第十九条 完善协调服务机制。实行协同联动推进,建立部门互动、上下联动的项目协调调度机制,市重点项目法人及责任单位可向项目所在地重点项目综合管理部门或发改部门反映项目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一般性问题由各级各部门按职能职责及时解决,重大问题、共性问题由各级发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和地方协调研究解决,特别重大事项由市区两级政府研究推动。对特别重大项目实行“一项目一方案一专班”“周调度”,整合力量推动项目实施。
第二十条 完善信息动态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市重点项目库管理信息平台,实现项目信息共享。市发改委负责收集、整理并发布市重点项目动态信息,每月向市委、市政府报送市重点项目推进情况,同时抄送市级有关部门。各地发改部门,市级重点项目责任单位应及时、准确向市发改委报送市重点项目的组织实施、工程进度、竣工验收等信息,并对报送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