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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2026年3月29日】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阳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来源:德阳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时间:2021-03-31 | 2735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六条  市重点项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发改委,负责市重点项目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德阳市重大项目推进中心负责承办具体工作,履行市重点项目的统筹、综合、协调、服务职能。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做好市重点项目管理指导和服务保障。各地、各有关部门分别按照隶属原则和属地原则负责所属市重点项目的协调调度、服务保障、督促考核、投诉举报相关工作。

第二章  项目确定

第七条  市重点项目包括:

(一)德阳市境内的省重点项目。

(二)已争取到中省预算内资金等上级政策资金项目。

(三)已安排前期工作经费的重大项目。

(三)新型城镇化建设和乡村振兴发展重大项目。

(四)传统产业和新兴产业重大项目。

(五)民生、社会事业、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重大项目。

(六)传统基础设施和新型基础设施重大项目。

(七)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符合全市重大战略实施的其他项目。

第八条  根据国家政策和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任务,由市发改委根据国家投资导向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与实际,每年9月初制定当年市重点项目的申报条件和具体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等根据申报条件和第七条所列范围,组织研究、科学确定本地区、本部门申报项目,于每年9月底前向市发改委申报下一年度市重点项目。按照“谁申报谁负责”的原则,申报单位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九条  市发改委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省重点项目按照《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相关程序报批。市重点项目由市发改委与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商会审,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意见后,研究提出市重点项目建议名单。对于符合条件但未申报的项目,市发改委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程序纳入市重点项目建议名单。

第十条  市重点项目建议名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由市政府印发。

第十一条  市重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调整。因国家宏观调控、产业政策调整、市场发生变化或不可抗力,或相关单位推动不力及其他因素影响正常实施的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向领导小组书面说明情况,经领导小组审定后调整出市重点项目名单;对条件成熟且符合市重点项目申报要求的项目,可按程序增列入市重点项目名单。

第十二条  不符合产业政策、供地政策、相关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项目,用地粗放浪费、投入产出比例低的项目和无关联小项目打捆形成的项目,不得列为市重点项目。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市重点项目按照竣工、续建、新开工、加快前期四个批次组织实施。推动竣工批次项目当年建成,尽快投入使用发挥效益;续建批次项目加快实施,达到预期工程形象进度;新开工批次项目加快完成前期工作,当年开工建设;加快前期批次项目提高成熟度,争取2至3年实现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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