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崇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崇州市促进知识产权创新发展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政策来源:成都市崇州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成都市崇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1-06-26 | 5289 次浏览: | 分享到:





崇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崇市监函〔2021〕72 号

崇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崇州市促进知识产权创新发展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功能区管委会, 有关单位:

根据《崇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州市促进知识产权创新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崇府办函〔2021〕23 号)要求,为促进知识产权创新发展,激发社会创造、释放经济活力, 助力崇州经济高质量发展,崇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研究制定《〈崇州市促进知识产权创新发展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现予印发, 请遵照执行。

 

崇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 年 6 月 26 日

(联系人:杨伟、吴优悠,联系电话:028-82208533)


 

 

《崇州市促进知识产权创新发展政策措施》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崇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州市促进知识产权创新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崇府办函〔2021〕23 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统计关系在崇州市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个人、高校、科研院所等。

第二章 促进知识产权创造

第三条 鼓励发明专利创造。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对专利权人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给予 50%的资助。四川省、成都市有同类资助的,予以扣除。

1. 申报应符合以下条件:

(1) 申请人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个人、高校、科研院所,且为该专利的第一专利权人;

(2) 属于 2021 年 6 月 26 日后公告授权的发明专利;

(3) 属于专利权人申请发明专利过程中缴纳的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实质审查费、公布印刷费、优先权要求费等官方规定费用。

(4) 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定。

2. 申报材料:

(1) 《崇州市知识产权资助资金申请表》;

(2) 专利申请请求书首页、专利证书前两页、专利申请官方规定费用缴纳单据原件及复印件;

(3) 申请人有效资格证明材料;

(4) 其他证明材料。

3. 申报时间:

常年受理。资助申请须在专利授权公告日起 6 个月内提出, 逾期不予受理。

第四条 支持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建设。对获评四川省、成都市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的,给予中心建设单位当年所获上级项目资金 20%的配套资助。每个培育中心当年资助累计不超过 30 万元。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