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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崇州市促进知识产权创新发展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政策来源:成都市崇州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成都市崇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1-06-26 | 5390 次浏览: | 分享到:





崇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崇市监函〔2021〕72 号

崇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崇州市促进知识产权创新发展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功能区管委会, 有关单位:

根据《崇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州市促进知识产权创新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崇府办函〔2021〕23 号)要求,为促进知识产权创新发展,激发社会创造、释放经济活力, 助力崇州经济高质量发展,崇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研究制定《〈崇州市促进知识产权创新发展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现予印发, 请遵照执行。

 

崇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 年 6 月 26 日

(联系人:杨伟、吴优悠,联系电话:028-82208533)


 

 

《崇州市促进知识产权创新发展政策措施》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崇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州市促进知识产权创新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崇府办函〔2021〕23 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统计关系在崇州市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个人、高校、科研院所等。

第二章 促进知识产权创造

第三条 鼓励发明专利创造。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对专利权人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给予 50%的资助。四川省、成都市有同类资助的,予以扣除。

1. 申报应符合以下条件:

(1) 申请人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个人、高校、科研院所,且为该专利的第一专利权人;

(2) 属于 2021 年 6 月 26 日后公告授权的发明专利;

(3) 属于专利权人申请发明专利过程中缴纳的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实质审查费、公布印刷费、优先权要求费等官方规定费用。

(4) 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定。

2. 申报材料:

(1) 《崇州市知识产权资助资金申请表》;

(2) 专利申请请求书首页、专利证书前两页、专利申请官方规定费用缴纳单据原件及复印件;

(3) 申请人有效资格证明材料;

(4) 其他证明材料。

3. 申报时间:

常年受理。资助申请须在专利授权公告日起 6 个月内提出, 逾期不予受理。

第四条 支持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建设。对获评四川省、成都市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的,给予中心建设单位当年所获上级项目资金 20%的配套资助。每个培育中心当年资助累计不超过 30 万元。

1. 申报应符合以下条件:

(1) 申请人为“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建设主体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如建设主体有多个,则由所有建设主体联合申报;

(2) 属于 2021 年 6 月 26 日后获评的“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

(3) 已获得四川省、成都市“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相关资助。

2. 申报材料:

(1) 《崇州市知识产权资助资金申请表》;

(2) 获评四川省、成都市“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项目证明材料;

(3) 获得四川省、成都市“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相关资助的证明材料;

(4) 申请人有效资格证明材料;

(5) 其他证明材料。

3. 申报时间:

常年受理。资助申请须在获得四川省、成都市“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资助之日起 6 个月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章 促进知识产权运用

第五条 支持发明专利转移。企业通过成都市经批准设立的知识产权交易平台,获得高等院校、科研单位转让或首次许可的发明专利,属非关联交易并在崇州市内实施转化形成产业化应用,该转让或许可的实际交易金额在 20 万元(含)以上的,对企业给予实际交易金额 5%的一次性资助。单项交易资助不超过10 万元,同一企业当年资助总额不超过 30 万元。

1. 申报应符合以下条件:

(1) 申请人为企业;

(2) 申请人于 2021 年 6 月 26 日后获得首次许可或转让发明专利;

(3) 在崇州市内实施转化形成产业化应用。

2. 申报材料:

(1) 《崇州市知识产权资助资金申请表》;

(2) 发明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 技术交易合同、技术合同登记认定表、技术交易额核定表原件及复印件;

(4) 交易票据、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5) 发明专利运营转化证明材料;

(6) 崇州市税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缴税证明;

(7) 申请人有效资格证明材料;

(8) 其他证明材料。

3. 申报时间:

常年受理。资助申请须在运营转化之日起 6 个月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六条 支持实施专利转化。

(一)崇州市内企事业单位对自有专利实施转化,获得四川省、成都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资助的,给予所获上级资金 30% 的配套资助。

1. 申报应符合以下条件:

(1) 申请人为企事业单位;

(2) 实施转化专利为申请人自有;

(3) 申请人于 2021 年 6 月 26 日后获得四川省、成都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资助。

2. 申报材料:

(1) 《崇州市知识产权资助资金申请表》;

(2) 实施转化专利的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 申请人于 2021 年 6 月 26 日后获得四川省、成都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资助证明文件;

(4) 申请人有效资格证明材料;

(5) 其他证明材料。

3. 申报时间:

常年受理。资助申请须在获得四川省、成都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资助之日起 6 个月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二)崇州市内企事业单位对自有发明专利实施转化形成产品,自发明专利授权之日起 3 年内,该产品产生的地方经济贡献崇州市级实得部分达到 30 万元(含 30 万元)给予 10 万元资助, 达到 30 万元后每多增加 30 万元(含 30 万元)给予 5 万元资助, 累计资助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同一产品包含多项发明专利的, 不重复计算产生的地方经济贡献崇州市级实得部分,同一单位当年资助总额不超过 60 万元。

1.申报应符合以下条件:

(1) 申请人为企事业单位;

(2) 转化的发明专利为 2021 年 6 月 26 日后公告授权。2.申报材料:

(1) 《崇州市知识产权资助资金申请表》;

(2) 实施转化发明专利的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发明专利为交易获得的,提供交易证明文件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文件;

(3) 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发明专利转化审计报告原件、复印件;

(4) 崇州市税务部门出具的对应年度缴税证明;

(5) 申请人有效资格证明材料;

(6) 其他证明材料。

3.申报时间: 常年受理。

第七条 鼓励提高商标知名度。

(一)对经国家商标局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给予商标权利人 10 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1. 申报应符合以下条件:

(1) 申请人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 且为该商标的第一商标权人;

(2) 属于 2021 年 6 月 26 日后经国家商标局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

2. 申报材料:

(1) 《崇州市知识产权资助资金申请表》;

(2) 《商标注册证》原件及复印件;

(3) 中国驰名商标认定证明材料;

(4) 商标权属声明;

(5) 申请人有效资格证明材料;

(6) 其他证明材料。

3. 申报时间:

常年受理。资助申请须在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 6 个月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二)对获得中国商标金奖的商标,给予商标权利人 10 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1.申报应符合以下条件:

(1) 申请人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 且为该商标的第一商标权人;

(2) 属于 2021 年 6 月 26 日后获得的中国商标金奖。2.申报材料:

(1) 《崇州市知识产权资助资金申请表》;

(2) 《商标注册证》原件及复印件;

(3) 中国商标金奖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 商标权属声明;

(5) 申请人有效资格证明材料;

(6) 其他证明材料。

3.申报时间:

常年受理。资助申请须在获得中国商标金奖之日起 6 个月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八条 鼓励为技术(设计)创新及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一)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 20 万元、15 万元、10 万元的资助。

1.申报应符合以下条件:

(1) 申请人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 且为该专利的第一专利权人;

(2) 属于 2021 年 6 月 26 日后获得的中国专利奖。2.申报材料:

(1) 《崇州市知识产权资助资金申请表》;

(2) 获奖专利的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 中国专利奖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 申请人有效资格证明材料;

(5) 其他证明材料。

3.申报时间:

常年受理。资助申请须在获得中国专利奖之日起 6 个月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二)对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 10 万元、7 万元、5 万元的资助。

1.申报应符合以下条件:

(1) 申请人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 且为该专利的第一专利权人;

(2) 属于 2021 年 6 月 26 日后获得的中国外观设计奖。2.申报材料:

(1) 《崇州市知识产权资助资金申请表》;

(2) 获奖专利的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 中国外观设计奖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 申请人有效资格证明材料;

(5) 其他证明材料。

3.申报时间:

常年受理。资助申请须在获得中国外观设计奖之日起 6 个月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三)对获得四川省专利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创新创业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 15 万元、10 万元、7 万元、4 万元、2 万元的资助。

1.申报应符合以下条件:

(1) 申请人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 且为该专利的第一专利权人;

(2) 属于 2021 年 6 月 26 日后获得的四川省专利奖。2.申报材料:

(1) 《崇州市知识产权资助资金申请表》;

(2) 获奖专利的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 四川省专利奖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 申请人有效资格证明材料;

(5) 其他证明材料。

3.申报时间:

常年受理。资助申请须在获得四川省专利奖之日起 6 个月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九条 促进地理标志产品运用。对获得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权的权利人,分别给予 1 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1.申报应符合以下条件:

(1) 申请人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

(2) 属于 2021 年 6 月 26 日后获得使用权的权利人。2.申报材料:

(1) 《崇州市知识产权资助资金申请表》;

(2) 新获得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3) 申请人有效资格证明材料;

(4) 其他证明材料。

3.申报时间:

常年受理。资助申请须在获得使用权之日起 6 个月内提出, 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条 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崇州市内已经还本付息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项目出质人或其同意的借款人,给予商标权、专利权质押融资的评估费、担保费、贷款利息三项总费用10%的一次性资助,同一单位当年资助总额不超过 10 万元。实际资助贷款利息标准不高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1.申报应符合以下条件:

(1) 申请人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

(2) 知识产权质押行为发生在 2021 年 6 月 26 日后。2.申报材料:

(1) 《崇州市知识产权资助资金申请表》;

(2) 商标注册证书或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 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登记备案证明、解除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登记备案证明;

(4)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偿还证明材料;

(5) 相关费用的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6) 申请人有效资格证明材料;

(7) 其他证明材料。

3.申报时间:

常年受理。资助申请须在解除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登记备案之日起 6 个月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四章 促进知识产权保护

第十一条 支持知识产权维权。企事业单位作为原告(请求人)主动维权,积极参与解决专利、商标、版权侵权纠纷,经人民法院裁判或仲裁委员会裁决胜诉并已生效的,给予原告(请求人)维权代理费 20%的资助,每件案件最高资助 5 万元,同一单位当年资助总额不超过 10 万元。1.申报应符合以下条件:

(1) 申请人为企事业单位;

(2) 经人民法院裁判或仲裁委员会裁决胜诉并生效的时间在 2021 年 6 月 26 日后。

2. 申报材料:

(1) 《崇州市知识产权资助资金申请表》;

(2) 与维权代理机构签订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 维权代理费用发票、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4) 生效的裁判或裁决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5) 申请报告,报告应当写明发生纠纷的知识产权简介、该知识产权对申请人或产业的重要程度、具体案情,简述案件处理过程、处理结果,阐述处理结果对申请人或产业发展带来的积极影响,列举处理过程发生的总费用支出等事项;

(6) 近 3 个月的缴税证明;

(7) 申请人有效资格证明材料;

(8) 其他证明材料。

3. 申报时间:

常年受理。资助申请须在裁判或裁决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鼓励向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提供专业支持。崇州市内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机构和成都市知识产权智库的维权援助机构发挥专业化作用协助调解崇州市内专利、商标纠纷并得到崇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可的,每件给予 3000 元资助;成都市知识产权智库专家库的专家提供专利侵权判定咨询服务并得到崇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可的,每件给予 1000 元资助。

1.申报应符合以下条件:

(1) 申请人为崇州市内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机构、成都市知识产权智库入库维权援助机构或专家;

(2) 在 2021 年 6 月 26 日后开展的协助调解或咨询服务。2.申报材料:

(1) 《崇州市知识产权资助资金申请表》;

(2) 申请报告,报告应当写明协助调解的纠纷或接受咨询的具体案情、处理过程、处理结果;

(3) 申请人有效资格证明材料;

(4) 其他证明材料。

3.申报时间:

常年受理。开展协助调解或咨询服务完成之日起 6 个月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五章 促进知识产权管理

第十三条 促进知识产权综合管理。

(一)新评定为国家、省、成都市知识产权示范单位,分别给予 10 万元、7 万元、5 万元资助,对通过定期复验继续保持知识产权示范称号的单位,按新评定单位资助标准的 50%给予资助。

1. 申报应符合以下条件:

(1) 申请人为企事业单位;

(2) 申请人于 2021 年 6 月 26 日后被新评定为国家、省、成都市知识产权示范单位。

2. 申报材料:

(1) 《崇州市知识产权资助资金申请表》;

(2) 被评定国家、省、成都市知识产权示范单位的证明材料;

(3) 申请人有效资格证明材料;

(4) 其他证明材料。

3. 申报时间:

常年受理。资助申请须在被评定为国家、省、成都市知识产权示范单位之日起 6 个月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二)新评定为国家、省、成都市知识产权优势单位,分别给予 8 万元、5 万元、3 万元资助,对通过定期复验继续保持知识产权优势称号的单位,按新评定单位资助标准的 50%给予资助。

1. 申报应符合以下条件:

(1) 申请人为企事业单位;

(2) 申请人于 2021 年 6 月 26 日后被新评定为国家、省、成都市知识产权优势单位。

2. 申报材料:

(1) 《崇州市知识产权资助资金申请表》;

(2) 被评定国家、省、成都市知识产权优势单位的证明材料;

(3) 申请人有效资格证明材料;

(4) 其他证明材料。

3. 申报时间:

常年受理。在被评定为国家、省、成都市知识产权优势单位之日起 6 个月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六章 促进知识产权服务

第十四条 培育崇州市内专利代理服务机构。对在崇州市内注册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利代理服务机构,实行五年资助。连续开办满三年的,一次性给予该专利代理服务机构前三年在本市辖区内开展专利代理业务对地方经济贡献崇州市级实得部分 60%资助,后两年每年给予该专利代理服务机构当年在本市辖区内开展专利代理业务对地方经济贡献崇州市级实得部分 50%的资助,对同一专利代理服务机构 5 年资助总额不超过 30万元。

1. 申报应符合以下条件:

(1) 申请人为在崇州市内注册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合法专利代理服务机构;

(2) 申请人为 2021 年 6 月 26 日后新设立的专利代理服务机构。

2. 申报材料:

(1) 《崇州市知识产权资助资金申请表》;

(2) 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应年度在本市辖区内开展专利代理业务对地方经济贡献的审计报告原件、复印件;

(3) 崇州市税务部门出具的对应年度缴税证明;

(4) 申请人有效资格证明材料;

(5) 其他证明材料。

3. 申报时间: 常年受理。

第十五条 支持专利代理服务机构开展托管服务。在崇州市内注册的专利代理服务机构对崇州市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开展知识产权托管服务,年托管服务超过 50 家(其中崇州市规模以上企业超过 30 家)的,经评审认定,给予 3 万元的资助。

1. 申报应符合以下条件:

(1) 申请人为在崇州市内注册的专利代理服务机构;

(2) 申请人于 2021 年 6 月 26 日后为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开展知识产权托管工作。

2. 申报材料:

(1) 《崇州市知识产权资助资金申请表》;

(2) 知识产权托管协议及开展知识产权托管服务工作的相关证明材料;

(3) 申请人有效资格证明材料;

(4) 其他证明材料。

3. 申报时间: 常年受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申报流程为:

(一)提交申请。资助申报者须完整填写相关资助申请表, 将相关申报材料在规定的时限内报送至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二)受理。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对收到的申报资料在 15 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备,给予受理;材料不齐备,通知申请人补充材料。申请人不能补充齐备材料的, 不予受理。

(三)审核公示。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对受理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 5 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事项,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重新审核公示。

(四)资金拨付。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按照流程拨付资助资金。

第十七条 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报材料要求真实有效,统一为A4 纸,材料中的复印件要求清晰可辨。提供原件的材料,查验原件收复印件。

(二)申请人为单位的,申报材料必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页数较多的资料在首页、末页加盖公章及骑缝章。申请人为个人的,需本人签名确认并加摁手印。

(三)所附票据须为申报项目对应时期内的正式票据,相关证明材料的落款时间均在本政策有效申报期内。

(四)申请人有效资格证明材料为:

(1) 个人有效资格证明材料为身份证或户口本;

(2) 单位有效资格证明材料为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注册登记证、照;

(3) 经办人须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委托书。 第十八条 版权相关资助受理部门为市版权局;专利、商标

相关资助受理部门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涉及两个受理部门的,原则上,申报主体须择一申报。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崇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在具体执行时,本实施细则根据崇州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生效日、有效期与《崇州市促进知识产权创新发展政策措施》保持一致。

实施细则中“2021 年 6 月 26 日后”含“2021 年 6 月 26 日” 当天。


 

附件

崇州市知识产权资助资金申请表

 

 

资助项目


申请人(单位全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申请资助金额

(单位:元

金额小写:

金额大写:

开户银行



申请时间

 

 

 

 

 

 

申请人诚信承诺

申报人承诺:

严格依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崇州市促进知识产权创新发展政策措施》规定进行申报,符合相关申报条件,保证全部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合法性,如有违反,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人(公章):

 

 

 

 

经办人

签字: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以下由审核机关填写

 

 

受理意见

 

 

 

受理人: 

 

 

 

 

 

 

 

 

 

 

 

初审意见

 

 

 

 

 

审核发放金额

金额小写:

金额大写:

 

 

 

初审人: 

 

 

 

 

 

科室负责人审核意见

 

 

 

 

 

 

 

 

 

 

 

 

 

审核审批意见

 

分管领导审核意见

 

 

 

 

 

 

 

 

 

负责人审批意见

 

 

 

 

 

 

 

 


 

填表说明:资助项目需写清申请事由,如发明专利创造/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建设

/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等,并写明相关涉及项目名称。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崇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1 年 6 月 26 日印发



附件:
(崇市监函〔2021〕72号)关于印发《〈崇州市促进知识产权创新发展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崇州市知识产权资助资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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