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报应符合以下条件:
(1) 申请人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 且为该专利的第一专利权人;
(2) 属于 2021 年 6 月 26 日后获得的中国外观设计奖。2.申报材料:
(1) 《崇州市知识产权资助资金申请表》;
(2) 获奖专利的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 中国外观设计奖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 申请人有效资格证明材料;
(5) 其他证明材料。
3.申报时间:
常年受理。资助申请须在获得中国外观设计奖之日起 6 个月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三)对获得四川省专利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创新创业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 15 万元、10 万元、7 万元、4 万元、2 万元的资助。
1.申报应符合以下条件:
(1) 申请人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 且为该专利的第一专利权人;
(2) 属于 2021 年 6 月 26 日后获得的四川省专利奖。2.申报材料:
(1) 《崇州市知识产权资助资金申请表》;
(2) 获奖专利的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 四川省专利奖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 申请人有效资格证明材料;
(5) 其他证明材料。
3.申报时间:
常年受理。资助申请须在获得四川省专利奖之日起 6 个月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九条 促进地理标志产品运用。对获得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权的权利人,分别给予 1 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1.申报应符合以下条件:
(1) 申请人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
(2) 属于 2021 年 6 月 26 日后获得使用权的权利人。2.申报材料:
(1) 《崇州市知识产权资助资金申请表》;
(2) 新获得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3) 申请人有效资格证明材料;
(4) 其他证明材料。
3.申报时间:
常年受理。资助申请须在获得使用权之日起 6 个月内提出, 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条 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崇州市内已经还本付息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项目出质人或其同意的借款人,给予商标权、专利权质押融资的评估费、担保费、贷款利息三项总费用10%的一次性资助,同一单位当年资助总额不超过 10 万元。实际资助贷款利息标准不高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