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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市域经济专项升级的若干奖励政策》工业、商贸服务业、科技、信息部分实施细则的通知

政策来源:成都市彭州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彭州市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 | 发布时间:2017-11-15 | 7434 次浏览: | 分享到:

(五)政策咨询

市经信投促局科技创新和投资服务中心联系电话:83871509

六、鼓励企业技改

(一)工业技改项目

1.申报条件

符合我市产业要求或《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获得成都市级及以上部门技改财政资金补助(奖励)的工业技改项目。 2.申报材料

(1) 彭州市技改项目奖励资金申请表;

(2) 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加盖公章(验原件);

(3) 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验 原件);

(4) 成都市级及以上技改项目补助资金文件复印件加盖公 章(验原件)。

3. 奖励标准

按成都市级及以上奖励金额的 20%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4. 申报时间

每年 12 月申报当年奖励。5.政策咨询

市经信投促局行政审批科

联系电话:83889323、82076136

(二)实施节能改造技改项目

1. 申报条件

实施燃煤工业锅炉(窑炉)、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 能量系统优化等节能改造,固定资产投资额在 300 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 

2. 申报材料

(1)已获得成都市级及以上资金补助的项目申报材料:

1、企业奖励资金申请表;

②成都市级及以上相关资金补助文件;

③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 公章(验原件);

④成都市级及以上已确认的项目投资审计报告。

(2)未获得成都市级及以上资金补助的项目申报材料:

1、企业奖励资金申请表;

②项目备案(审批或核准)批复复印件(验原件);

③项目竣工报告、项目环评审批文件;

④购置设备、土地及厂房建设的合同、完税发票及银行划款 凭证复印件(验原件);

⑤项目实施企业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复印件加盖公章(验原件);

⑥项目投资审计报告;

⑦其他证明材料(如节能评估材料等)。3.奖励标准

已享受成都市及以上财政资金扶持的,按企业实际享受的上 级财政资金扶持数额的 20%标准给予一次性配套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未享受上级财政资金扶持的,按其固定资产投入的 5%标准给予一次性配套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4.申报时间

次年 2 月申报上年度奖励。5.政策咨询

市经信投促局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科联系电话:83884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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