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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市域经济专项升级的若干奖励政策》工业、商贸服务业、科技、信息部分实施细则的通知

政策来源:成都市彭州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彭州市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 | 发布时间:2017-11-15 | 7432 次浏览: | 分享到:

(三)奖励标准

1. 凡当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 100 亿元、50 亿元、30 亿元、20 亿元、15 亿元、10 亿元、5 亿元、1 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 150 万元、100 万元、80 万元、50 万元、30 万元、15 万元、10 万元、5 万元一次性奖励。

2. 凡当年产值在 5000 万元以上的企业,当年产值较上年每增长 20 个百分点,给予 3 万元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 15 万元。

3. 凡当年入库税金首次超过 10 亿元、5 亿元、1 亿元、5000万元、1000 万元、500 万元的企业,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一次性奖励。

4. 凡纳入成都市重点监测的企业,年产值较上年每增加 1 亿元,给予 5 万元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5. 凡纳入我市重点监测的企业,年产值较上年每增加 2000 万元,给予 1 万元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6. 以上 1-5 项,企业只能申报一项,不能重复申报。

(四)申报时间

次年 2 月申报上年度企业增收增效的奖励。

(五)政策咨询

市经信投促局工业经济运行科联系电话:83886531

三、鼓励行业龙头企业发展

(一)申报条件

列入我市行业龙头企业的,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 5 亿元或10 亿元以上且入库税金保持增长的工业企业。

(二)申报资料

1. 行业龙头企业年度奖励申请表;

2. 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 公章(验原件);

3. 市统计局对企业当年直报统计部门的相关数据出具的证 明材料;

4. 市税务部门对企业当年缴税出具的证明材料。

(三)奖励标准

1. 列入我市行业龙头企业的,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 5 亿元以上且入库税金保持增长的企业,给予企业 5 万元奖励。

2. 列入我市行业龙头企业的,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 10 亿元以上且入库税金保持增长的企业,给予企业 10 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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