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奖励标准
1. 凡当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 100 亿元、50 亿元、30 亿元、20 亿元、15 亿元、10 亿元、5 亿元、1 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 150 万元、100 万元、80 万元、50 万元、30 万元、15 万元、10 万元、5 万元一次性奖励。
2. 凡当年产值在 5000 万元以上的企业,当年产值较上年每增长 20 个百分点,给予 3 万元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 15 万元。
3. 凡当年入库税金首次超过 10 亿元、5 亿元、1 亿元、5000万元、1000 万元、500 万元的企业,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一次性奖励。
4. 凡纳入成都市重点监测的企业,年产值较上年每增加 1 亿元,给予 5 万元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5. 凡纳入我市重点监测的企业,年产值较上年每增加 2000 万元,给予 1 万元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6. 以上 1-5 项,企业只能申报一项,不能重复申报。
(四)申报时间
次年 2 月申报上年度企业增收增效的奖励。
(五)政策咨询
市经信投促局工业经济运行科联系电话:83886531
三、鼓励行业龙头企业发展
(一)申报条件
列入我市行业龙头企业的,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 5 亿元或10 亿元以上且入库税金保持增长的工业企业。
(二)申报资料
1. 行业龙头企业年度奖励申请表;
2. 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 公章(验原件);
3. 市统计局对企业当年直报统计部门的相关数据出具的证 明材料;
4. 市税务部门对企业当年缴税出具的证明材料。
(三)奖励标准
1. 列入我市行业龙头企业的,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 5 亿元以上且入库税金保持增长的企业,给予企业 5 万元奖励。
2. 列入我市行业龙头企业的,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 10 亿元以上且入库税金保持增长的企业,给予企业 10 万元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