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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2025年7月10日】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双流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来源: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时间:2020-07-10 | 2895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政府质量奖荣誉的单位,区市场监管局经查证属实后及时提请区政府撤销其政府质量奖奖项,收回奖牌(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二条 获得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应持续实施卓越绩效模式,进一步加强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改进质量管理,不断追求卓越,努力为全区经济协调健康跨越发展做出新的贡献。区市场监管局建立获奖单位的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有关部门应及时了解获奖组织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保持荣誉,不断提升,改进绩效。

第三十三条 获得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可在政府质量奖有效期内使用该称号进行宣传,须注明获奖年份,但不得在产品及产品包装上使用该称号。

第三十四条 获得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区市场监管局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提请区政府批准撤销其政府质量奖称号,收回奖杯、奖金和证书,并予以公告:

(一)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二)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的。

(三)产品、服务、工程质量不稳定,国家或省、市级质量监督抽查判定为严重不合格的;或发生消费者重大投诉,或建设工程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或严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

(四)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被人民法院或政府职能部门判定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五)发生重大知识产权违法案件,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出现其它违反政府质量奖宗旨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五条 参与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保守企业或组织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严格遵守评审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或取消评审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评定的政府质量奖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后方可重新申报,申报成功后,颁发政府质量奖奖杯、证书,但不再颁发奖金。获得提名奖的企业或组织再次申报政府质量奖的,不受此规定限制。

第三十七条 被撤销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4年内不得申报政府质量奖。

第三十八条 获得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优先推荐参评成都市市长质量奖和四川省天府质量管理奖。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5年。原《成都市双流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双府发〔2016〕13号)至施行之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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