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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2025年7月10日】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双流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来源: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时间:2020-07-10 | 2894 次浏览: | 分享到:


文  号:双府发〔2020〕4号    

签发单位: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签发时间:2020-07-10    

生效时间:2020-08-09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府有关部门:

《成都市双流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

2020年7月10日


成都市双流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激励我区企业(组织)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全面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促进我区经济社会转型升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四川省“十三五”质量发展规划》《成都市质量发展“十三五”规划》等有关规定,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质量奖是区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励,授予工商、税收登记注册在双流实际管辖范围内,有较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管理、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及市场竞争力,在省、市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具有显著的行业示范带动作用的组织。

第三条 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 政府质量奖每年评审一届,分为质量奖和提名奖两个等次,总数不超过10名,区政府可根据需要调整政府质量奖奖项和数量。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组织管理机构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实施政府质量奖的评定、奖励、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成立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评委会主任,区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评委会成员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专家、行业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评委会成员名单由区市场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区政府批准后公布。

评委会成员任期自批准之日起至下届评委会成员批准之日止,评委会成员可连任。

评委会下设专家评审组。专家评审组由具备资质的评审员组成,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政府质量奖的具体评审工作。

第七条 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指导和监督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决定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出现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政府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评审工作程序、评审员管理制度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评审结果,审议确定拟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并报请区政府审定。

第八条 日常管理机构及职责,评委会下设评审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评审办主任由区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具体负责评审工作的日常管理。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政府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评审工作程序等工作规范。

(二)制订政府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政府质量奖申报工作,受理政府质量奖申请。

(三)组织制(修)订政府质量奖评审员管理制度,建立评审员专家库,建立评审员绩效考评选用机制,并按评审需要,组建专家评审组。

(四)对企业或组织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五)组织专家评审组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进行现场评审,考核、监督评审员履行职责情况。

(六)向评委会报告政府质量奖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七)负责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并调查核实社会各界反映的问题。

(八)宣传、推广获奖企业或组织的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和方法。

(九)监督获奖企业或组织持续实施卓越绩效模式,规范使用获奖荣誉。

第九条 评审办可将评审事务性工作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委托社会组织(以下简称评审机构)实施,并对评审活动实施有效监督。评审机构对其工作的规范性和公正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评审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质量科研或者专业技术服务的法人组织。

(二)具备相适应的资格能力及相关领域业务经历。

(三)具备满足质量奖评审要求的人力资源。

第十条 专家评审组由3人以上单数评审员(包括行业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现场评审实施计划,对企业或组织实施现场评审。

(二)提出拟奖励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十一条 评审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和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具有大学以上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5年以上从事质量管理或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经验,熟悉企业质量工作情况。

(三)参加过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培训,掌握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方法和技巧,熟悉《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国家标准,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

第十二条 区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系统和本行业申报企业或组织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企业和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 企业或组织申报政府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工商注册、税收解缴和统计关系均在双流实际管辖范围内,从事合法生产经营3年以上。

(二)企业已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并有效运行,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并已实施卓越绩效管理等模式,具有显著的质量效益。

(三)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其经营收入、总资产贡献率2项指标之一在上年度位居区内20位以内,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入库税收(全口径税收)在500万元以上,且最近3年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从事非盈利性业务的组织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

(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品牌优势突出,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顾客满意程度高;有核心专利的生产企业,中国驰名商标和优秀服务企业等可优先推荐申报。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政府质量奖:

(一)不符合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的。

(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的。

(三)近3年有重大质量、环保、安全生产、卫生等责任事故(按行业规定)。

(四)近3年国家、省、市、区监督抽查产品有严重质量

问题,或存在严重服务质量问题的。

(五)近3年内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不良记录的。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五条 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以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T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为重要依据,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七部分。

第十六条 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和实施细则根据质量管理理论与实践的发展,适时修订调整,以充分体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质量优先、效益优先的宗旨。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和实施细则由区市场监管局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政府质量奖的评审主要包括申报单位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评委会审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须依据评审标准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八条 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总分为1000分,其中,材料审查分占30%,现场审查分占70%。评审总得分500分以上(含)的方可取得获奖提名资格。申报单位均未达到500分的,政府质量奖空缺。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九条 评审当年由区市场监管局在全区公众信息网或电视台发出申报政府质量奖通知,告知政府质量奖的申报条件、受理申报期限、评审时间及工作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受理政府质量奖申请。

第二十条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在自愿基础上,按照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经区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至区市场监管局。

第二十一条 区市场监管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报企业或组织的基本条件及相关证实性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二十二条 组织专家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和评审实施细则,对初审合格的企业或组织进行申报材料评审。形成评审报告,并提出进入现场考评的企业或组织名单。对未进入现场考评范围的企业或组织,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书面告知。

第二十三条 专家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对进入现场考评的企业或组织进行现场考评,形成现场评审报告,经申请企业或组织确认后,由专家评审组在规定时间内将现场评审报告提交区市场监管局。

第二十四条 现场考评结束后,由区市场监管局组织专家评审组对参评企业或组织进行综合评价,并按得分高低排序,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提出候选拟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二十五条 区市场监管局就侯选企业或组织征求安全生产、环保、卫生、建设、知识产权、劳动保障、税务、银行等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上述部门在规定工作日内反馈意见,区市场监管局形成意见汇总,连同推荐的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综合评价报告一并提交评委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 评委会对审议确定的拟获奖对象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对公示期间反馈的意见,由区市场监管局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核实情况报告,提交评委会审查。

第二十七条 经公示和异议处理后,评委会提出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并报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批准后公布。

第六章 表彰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八条 对首次获得政府质量奖荣誉称号的单位或组织给予50万元,对首次获得政府质量奖提名奖荣誉称号的单位或组织给予25万元的奖励,并颁发奖牌、奖杯和证书。

对获得国家部、委、局质量奖荣誉称号的单位或组织给予100万元奖励,获得全省质量奖荣誉称号的单位或组织给予30万元奖励,获得全市质量奖荣誉称号的单位或组织给予20万元奖励。本条以上奖励,企业同年获得多个不同等级荣誉的,以最高等级荣誉金额计算,不重复计奖。

第二十九条 政府质量奖的奖金和评审经费列入区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三十条 政府质量奖的奖金主要用于获奖单位或组织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的投入、品牌推广等,获奖单位或组织可将奖金的20%用于奖励质量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政府质量奖荣誉的单位,区市场监管局经查证属实后及时提请区政府撤销其政府质量奖奖项,收回奖牌(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二条 获得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应持续实施卓越绩效模式,进一步加强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改进质量管理,不断追求卓越,努力为全区经济协调健康跨越发展做出新的贡献。区市场监管局建立获奖单位的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有关部门应及时了解获奖组织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保持荣誉,不断提升,改进绩效。

第三十三条 获得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可在政府质量奖有效期内使用该称号进行宣传,须注明获奖年份,但不得在产品及产品包装上使用该称号。

第三十四条 获得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区市场监管局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提请区政府批准撤销其政府质量奖称号,收回奖杯、奖金和证书,并予以公告:

(一)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二)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的。

(三)产品、服务、工程质量不稳定,国家或省、市级质量监督抽查判定为严重不合格的;或发生消费者重大投诉,或建设工程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或严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

(四)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被人民法院或政府职能部门判定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五)发生重大知识产权违法案件,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出现其它违反政府质量奖宗旨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五条 参与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保守企业或组织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严格遵守评审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或取消评审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评定的政府质量奖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后方可重新申报,申报成功后,颁发政府质量奖奖杯、证书,但不再颁发奖金。获得提名奖的企业或组织再次申报政府质量奖的,不受此规定限制。

第三十七条 被撤销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4年内不得申报政府质量奖。

第三十八条 获得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优先推荐参评成都市市长质量奖和四川省天府质量管理奖。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5年。原《成都市双流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双府发〔2016〕13号)至施行之日废止。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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