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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2025年7月10日】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双流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来源: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时间:2020-07-10 | 2898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二十条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在自愿基础上,按照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经区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至区市场监管局。

第二十一条 区市场监管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报企业或组织的基本条件及相关证实性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二十二条 组织专家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和评审实施细则,对初审合格的企业或组织进行申报材料评审。形成评审报告,并提出进入现场考评的企业或组织名单。对未进入现场考评范围的企业或组织,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书面告知。

第二十三条 专家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对进入现场考评的企业或组织进行现场考评,形成现场评审报告,经申请企业或组织确认后,由专家评审组在规定时间内将现场评审报告提交区市场监管局。

第二十四条 现场考评结束后,由区市场监管局组织专家评审组对参评企业或组织进行综合评价,并按得分高低排序,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提出候选拟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二十五条 区市场监管局就侯选企业或组织征求安全生产、环保、卫生、建设、知识产权、劳动保障、税务、银行等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上述部门在规定工作日内反馈意见,区市场监管局形成意见汇总,连同推荐的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综合评价报告一并提交评委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 评委会对审议确定的拟获奖对象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对公示期间反馈的意见,由区市场监管局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核实情况报告,提交评委会审查。

第二十七条 经公示和异议处理后,评委会提出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并报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批准后公布。

第六章 表彰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八条 对首次获得政府质量奖荣誉称号的单位或组织给予50万元,对首次获得政府质量奖提名奖荣誉称号的单位或组织给予25万元的奖励,并颁发奖牌、奖杯和证书。

对获得国家部、委、局质量奖荣誉称号的单位或组织给予100万元奖励,获得全省质量奖荣誉称号的单位或组织给予30万元奖励,获得全市质量奖荣誉称号的单位或组织给予20万元奖励。本条以上奖励,企业同年获得多个不同等级荣誉的,以最高等级荣誉金额计算,不重复计奖。

第二十九条 政府质量奖的奖金和评审经费列入区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三十条 政府质量奖的奖金主要用于获奖单位或组织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的投入、品牌推广等,获奖单位或组织可将奖金的20%用于奖励质量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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