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 企业或组织申报政府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工商注册、税收解缴和统计关系均在双流实际管辖范围内,从事合法生产经营3年以上。
(二)企业已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并有效运行,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并已实施卓越绩效管理等模式,具有显著的质量效益。
(三)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其经营收入、总资产贡献率2项指标之一在上年度位居区内20位以内,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入库税收(全口径税收)在500万元以上,且最近3年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从事非盈利性业务的组织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
(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品牌优势突出,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顾客满意程度高;有核心专利的生产企业,中国驰名商标和优秀服务企业等可优先推荐申报。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政府质量奖:
(一)不符合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的。
(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的。
(三)近3年有重大质量、环保、安全生产、卫生等责任事故(按行业规定)。
(四)近3年国家、省、市、区监督抽查产品有严重质量
问题,或存在严重服务质量问题的。
(五)近3年内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不良记录的。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五条 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以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T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为重要依据,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七部分。
第十六条 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和实施细则根据质量管理理论与实践的发展,适时修订调整,以充分体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质量优先、效益优先的宗旨。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和实施细则由区市场监管局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政府质量奖的评审主要包括申报单位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评委会审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须依据评审标准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八条 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总分为1000分,其中,材料审查分占30%,现场审查分占70%。评审总得分500分以上(含)的方可取得获奖提名资格。申报单位均未达到500分的,政府质量奖空缺。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九条 评审当年由区市场监管局在全区公众信息网或电视台发出申报政府质量奖通知,告知政府质量奖的申报条件、受理申报期限、评审时间及工作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受理政府质量奖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