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申报企业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事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未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申报企业主营业务不属于国家明令限制和淘汰的产业领域,依规履行统计报表义务,上年度对双流区实际贡献不低于100万元。
第十六条 知识产权综合能力建设资助
(一)资助标准
1.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培育企业按30万元、20万元标准给予资助,市级示范企业、优势培育企业按15万元、10万元标准给予资助;对通过复审继续保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培育称号的企业,按新认定资助标准50%的比例给予资助。
2.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贯标认证并持续有效运行的企业,给予3万元资助。
3.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新认定(或通过复核)的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给予5万元资助。
(二)资助条件
1.申报单位的知识产权纳入双流区统计数据。
2.申报单位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事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未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申报企业主营业务不属于国家明令限制和淘汰的产业领域,依规履行统计报表义务,上年度对双流区实际贡献不低于100万元(市级知识产权优势培育、示范企业上年度对双流实际贡献不低于50万元)。
4.在同一年度同时获批国家级、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培育企业,按就高不就低原则给予一次性奖励。
5.申报贯标认证资助的企业,必须是高新技术企业或者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企业、示范企业。
第十七条 知识产权服务资助(奖励)
(一)资助标准
1.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代理双流区内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的发明专利申请获得授权后,按每件500元的标准奖励服务机构,同一服务机构年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代理双流区内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的发明专利,上年度授权量达到50件,奖励5万元,在此基础上每递增50件增加奖励5万元,年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资助条件
1.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必须具有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信用良好,近三年没有监管处罚记录。
2.服务机构代理申请的专利必须纳入双流区统计数据。
第十八条 知识产权金融资助
(一)资助标准
区内企业利用专利、商标进行质押融资,按其取得贷款额的2%给予一次性资助,同一企业一年不超过30万元;对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按贷款额的1%给予一次性资助,同一金融机构一年不超过100万元。
(二)资助条件
1.用于质押的专利、商标必须纳入双流区统计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