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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2023年9月11日】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成都市双流区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法》的通知

政策来源: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时间:2020-09-11 | 3475 次浏览: | 分享到:

2.申报企业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事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未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申报企业主营业务不属于国家明令限制和淘汰的产业领域,依规履行统计报表义务,上年度对双流区实际贡献不低于100万元。

第十六条 知识产权综合能力建设资助

(一)资助标准

1.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培育企业按30万元、20万元标准给予资助,市级示范企业、优势培育企业按15万元、10万元标准给予资助;对通过复审继续保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培育称号的企业,按新认定资助标准50%的比例给予资助。

2.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贯标认证并持续有效运行的企业,给予3万元资助。

3.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新认定(或通过复核)的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给予5万元资助。

(二)资助条件

1.申报单位的知识产权纳入双流区统计数据。

2.申报单位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事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未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申报企业主营业务不属于国家明令限制和淘汰的产业领域,依规履行统计报表义务,上年度对双流区实际贡献不低于100万元(市级知识产权优势培育、示范企业上年度对双流实际贡献不低于50万元)。

4.在同一年度同时获批国家级、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培育企业,按就高不就低原则给予一次性奖励。

5.申报贯标认证资助的企业,必须是高新技术企业或者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企业、示范企业。

第十七条 知识产权服务资助(奖励)

(一)资助标准

1.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代理双流区内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的发明专利申请获得授权后,按每件500元的标准奖励服务机构,同一服务机构年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代理双流区内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的发明专利,上年度授权量达到50件,奖励5万元,在此基础上每递增50件增加奖励5万元,年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资助条件

1.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必须具有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信用良好,近三年没有监管处罚记录。

2.服务机构代理申请的专利必须纳入双流区统计数据。

第十八条 知识产权金融资助

(一)资助标准

区内企业利用专利、商标进行质押融资,按其取得贷款额的2%给予一次性资助,同一企业一年不超过30万元;对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按贷款额的1%给予一次性资助,同一金融机构一年不超过100万元。

(二)资助条件

1.用于质押的专利、商标必须纳入双流区统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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