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法律责任
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并接受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监督管理,对截留、挤占、挪用资助资金,以及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资助资金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相关规定处理。已资助的资金全额追回,并纳入不良信用行为名录,不再受理知识产权资助申请,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具体执行时。本办法根据双流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生效,有效期三年。此前有关政策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