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国外授权专利:获美国、加拿大、欧盟及英国、日本、韩国授权的专利,每件资助5万元;获其余国家(地区)授权的专利,每件资助2万元。
3.同一发明创造获多个国家(地区)专利授权(含国内授权),最多给予3个国家(地区)的资助。
(二)资助条件
1.申请资助的专利必须纳入双流区统计数据,资助申请人是该专利第一权利人。
2.上年度对双流区实际贡献30万元以上的企业,当年领取专利授权资助不超过15万元;上年度对双流区实际贡献30万元以下的企业,当年领取专利授权资助不超过6万元。
3.区内高校和科研机构当年领取专利授权资助不超过60万元。
4.自然人当年领取专利授权资助不超过2万元。
5.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属于《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45号)所列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获得的专利不予资助。
第九条 提高发明专利拥有量奖励
(一)奖励标准
1.区内企业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30件、60件、100件,分别给予20万元、40万元、60万元奖励。
2.区内高校、科研机构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100件、300件、600件,分别给予20万元、40万元、60万元奖励。
(二)奖励条件
1.申报单位有效发明专利必须纳入双流区统计数据。
2.申报单位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事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未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申报单位如果是双流区内企业,其主营业务不属于国家明令限制和淘汰的产业领域,依规履行统计报表义务,上年度对双流区实际贡献不低于100万元。
第十条 国家专利奖、省级专利奖配套奖励
(一)奖励标准
1.对获得中国专利(含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20万元奖励。
2.对获得四川省专利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创新创业奖的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3.同一专利多次获奖,不重复奖励,按获得的最高奖项补贴差额。
(二)奖励条件
1.获奖专利必须纳入双流区统计数据。
2.申报单位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事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未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申报单位如果是双流区内企业,其主营业务不属于国家明令限制和淘汰的产业领域,依规履行统计报表义务,上年度对双流区实际贡献不低于50万元(获四川省创新创业奖的单位上年度对双流实际贡献不低于10万元)。
第十一条 专利转移转化奖励
(一)奖励标准
1.高校、科研机构向双流区内企业转让专利或独家许可实施,且已在双流成功转化(产品上年度销售额500万元以上),按协议总金额分别给予转让方、受让方、中介方4%、3%、3%的奖励,同一项目给予各方的最高奖励均不超过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