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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2023年9月11日】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成都市双流区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法》的通知

政策来源: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时间:2020-09-11 | 3477 次浏览: | 分享到:


文  号:双办发〔2020〕26号    

签发单位: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签发时间:2020-09-11    

生效时间:2020-09-11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府有关部门:

《成都市双流区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11日


成都市双流区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中办发〔2019〕56号),深入实施知识产权强区工程,进一步推进专利战略、品牌战略和标准战略实施,促进双流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助(奖励)经费来源

资助(奖励)经费纳入每年全区企业扶持资金管理。

第三条 资助(奖励)原则

资助(奖励)工作遵循“自愿申报、突出重点、严格审查、择优资助”的原则。

第四条 资助(奖励)重点

围绕双流区主导产业,重点资助(奖励)新兴电子信息、生物医药、装备制造、人工智能、节能环保、新材料、新能源等优势产业,以及其他重点发展产业。

第五条 资助(奖励)对象

资助(奖励)对象应为满足下列任一条件的单位或自然人:

(一)注册、税务关系都在双流实际管辖区域内的企业;

(二)双流实际管辖区域内的高校、科研机构;

(三)双流实际管辖区域内开展创新创业活动的户籍居民;

(四)为双流实际管辖区域内企业、高校、科研机构提供知识产权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

(五)为双流实际管辖区域内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金融机构。

第六条 资助(奖励)限额

同一年度内,单个企业、高校、科研机构领取双流区知识产权资助(奖励)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单个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不超过60万元,单个金融机构不超过100万元,单个自然人不超过2万元。

第七条 管理部门

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资助(奖励)项目的申报、审核、公示、上报、资金拨付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资助(奖励)类型、标准及条件


第八条 专利授权资助

(一)资助标准

1.国内授权专利(含港澳台):每件发明专利给予3000元资助;每件实用新型专利给予500元资助;每件外观设计专利给予300元资助。

2.国外授权专利:获美国、加拿大、欧盟及英国、日本、韩国授权的专利,每件资助5万元;获其余国家(地区)授权的专利,每件资助2万元。

3.同一发明创造获多个国家(地区)专利授权(含国内授权),最多给予3个国家(地区)的资助。

(二)资助条件

1.申请资助的专利必须纳入双流区统计数据,资助申请人是该专利第一权利人。

2.上年度对双流区实际贡献30万元以上的企业,当年领取专利授权资助不超过15万元;上年度对双流区实际贡献30万元以下的企业,当年领取专利授权资助不超过6万元。

3.区内高校和科研机构当年领取专利授权资助不超过60万元。

4.自然人当年领取专利授权资助不超过2万元。

5.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属于《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45号)所列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获得的专利不予资助。

第九条 提高发明专利拥有量奖励

(一)奖励标准

1.区内企业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30件、60件、100件,分别给予20万元、40万元、60万元奖励。

2.区内高校、科研机构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100件、300件、600件,分别给予20万元、40万元、60万元奖励。

(二)奖励条件

1.申报单位有效发明专利必须纳入双流区统计数据。

2.申报单位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事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未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申报单位如果是双流区内企业,其主营业务不属于国家明令限制和淘汰的产业领域,依规履行统计报表义务,上年度对双流区实际贡献不低于100万元。

第十条 国家专利奖、省级专利奖配套奖励

(一)奖励标准

1.对获得中国专利(含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20万元奖励。

2.对获得四川省专利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创新创业奖的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3.同一专利多次获奖,不重复奖励,按获得的最高奖项补贴差额。

(二)奖励条件

1.获奖专利必须纳入双流区统计数据。

2.申报单位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事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未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申报单位如果是双流区内企业,其主营业务不属于国家明令限制和淘汰的产业领域,依规履行统计报表义务,上年度对双流区实际贡献不低于50万元(获四川省创新创业奖的单位上年度对双流实际贡献不低于10万元)。

第十一条 专利转移转化奖励

(一)奖励标准

1.高校、科研机构向双流区内企业转让专利或独家许可实施,且已在双流成功转化(产品上年度销售额500万元以上),按协议总金额分别给予转让方、受让方、中介方4%、3%、3%的奖励,同一项目给予各方的最高奖励均不超过100万元。

2.企业实施自有发明专利(上年度授权),且运用该项发明专利所生产的产品上年度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每实施一件发明专利给予10万元奖励,同一年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奖励条件

1.申报单位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事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未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申报单位如果是双流区内企业,其主营业务应不属于国家明令限制和淘汰的产业领域,依规履行统计报表义务,上年度对双流区实际贡献不低于50万元。

第十二条 注册商标资助

(一)资助标准

1.国内商标:按每件300元的标准给予资助。

2.国外商标:在欧盟、美国、加拿大、日本、韩国注册的商标每件资助4000元,在其他国家注册的商标每件资助2000元。

(二)资助条件

上年度对双流区实际贡献30万元以下的单位,当年领取国内普通注册商标资助不超过1.5万元,领取国外商标资助不超过5万元。上年度对双流区实际贡献30万元以上的单位,当年领取国内普通商标注册资助不超过3万元,领取国外商标注册资助不超过15万元。

第十三条 中国驰名商标奖励

(一)奖励标准

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单位,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奖励条件

1.申报单位主营业务不属于国家明令限制和淘汰的产业领域,依规履行统计报表义务,上年度对双流区实际贡献不低于50万元。

2.申报单位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事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未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第十四条 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资助

(一)资助标准

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按每个30万元的标准给予资助。

(二)资助条件

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申请人必须是在双流区实际管辖区域内注册的行业协会、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或者相关企业。

第十五条 参与标准制订(修订)资助

(一)资助标准

1.参与国际标准制订(修订)的企业,排在标准制订单位第一位、第二位,资助100 万元,第二位以后资助60万元;同一年度参与多项标准制订(修订),第二项标准及每增加一项标准增加资助10万元。

2.参与国家标准(含国家军用标准)、行业标准制订(修订)的企业,资助30万元;同一年度参与多项标准制订(修订),第二项标准及每增加一项标准增加资助5万元。

3.参与地方标准制订的企业,排在标准制订单位第一位的,资助5万元,其余参编单位资助2万元。

(二)资助条件

1.申报企业参与制订(修订)的标准在上一年度发布,且申报单位在标准文本上署名。

2.申报企业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事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未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申报企业主营业务不属于国家明令限制和淘汰的产业领域,依规履行统计报表义务,上年度对双流区实际贡献不低于100万元。

第十六条 知识产权综合能力建设资助

(一)资助标准

1.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培育企业按30万元、20万元标准给予资助,市级示范企业、优势培育企业按15万元、10万元标准给予资助;对通过复审继续保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培育称号的企业,按新认定资助标准50%的比例给予资助。

2.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贯标认证并持续有效运行的企业,给予3万元资助。

3.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新认定(或通过复核)的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给予5万元资助。

(二)资助条件

1.申报单位的知识产权纳入双流区统计数据。

2.申报单位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事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未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申报企业主营业务不属于国家明令限制和淘汰的产业领域,依规履行统计报表义务,上年度对双流区实际贡献不低于100万元(市级知识产权优势培育、示范企业上年度对双流实际贡献不低于50万元)。

4.在同一年度同时获批国家级、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培育企业,按就高不就低原则给予一次性奖励。

5.申报贯标认证资助的企业,必须是高新技术企业或者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企业、示范企业。

第十七条 知识产权服务资助(奖励)

(一)资助标准

1.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代理双流区内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的发明专利申请获得授权后,按每件500元的标准奖励服务机构,同一服务机构年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代理双流区内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的发明专利,上年度授权量达到50件,奖励5万元,在此基础上每递增50件增加奖励5万元,年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资助条件

1.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必须具有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信用良好,近三年没有监管处罚记录。

2.服务机构代理申请的专利必须纳入双流区统计数据。

第十八条 知识产权金融资助

(一)资助标准

区内企业利用专利、商标进行质押融资,按其取得贷款额的2%给予一次性资助,同一企业一年不超过30万元;对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按贷款额的1%给予一次性资助,同一金融机构一年不超过100万元。

(二)资助条件

1.用于质押的专利、商标必须纳入双流区统计数据。

2.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已经还本付息。

3.申报企业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事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未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主营业务不属于国家明令限制和淘汰的产业领域,依规履行统计报表义务。

第十九条 知识产权维权资助

(一)资助标准

区内企事业单位作为原告(或请求人)主动维权,解决专利、商标侵权纠纷,经法院判决或裁定后胜诉并已生效,给予作为原告(或请求人)的单位维权代理费20%的资助。

(二)资助条件

1.被侵权的专利或商标必须是纳入双流区统计数据的知识产权。

2.每件案件最高资助15万元,同一单位当年资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3.申报企业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事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未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第三章 资助(奖励)流程


第二十条 申报

资助(奖励)的时限范围、申报方式、申报时间、材料要求等,以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申报通知、申报指南为准。

第二十一条 资助(奖励)流程

(一)提交申请。资助申报者须完整填写相关资助申请表,将相关申报材料电子档在申报通知规定的时限内报送至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初审。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收到的申报材料电子档进行初审。

(三)受理审查。初审通过后,申报人将相关申报材料纸质件于有效期内报送至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人员对递交的纸质资料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后正式受理。

(四)复审公示。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资料进行复审,拟订资助(奖励)方案并按照公示程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审核批准,通过公示的资助(奖励)方案,报区政府审核批准。

(六)资金拨付。通过区政府审核的资助(奖励)方案,由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拨付经费的通知,并转账拨付(单位以银行转账支票支付、个人划入以其本人名义开办的银行卡账户)。


第四章 异议及处理


第二十二条 异议受理

对公示项目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自项目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个人提供本人签字、单位提供加盖公章的书面异议材料及必要证明材料送交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并提供联系方式,逾期不予受理。经区政府审核批准的资助项目,自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拨付经费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该资助。

有关资助(奖励)的标准,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二十三条 调查处理和期限

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异议协调处理,必要时由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有配合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的义务。处理结果应及时通知异议双方。

第二十四条 法律责任

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并接受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监督管理,对截留、挤占、挪用资助资金,以及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资助资金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相关规定处理。已资助的资金全额追回,并纳入不良信用行为名录,不再受理知识产权资助申请,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具体执行时。本办法根据双流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生效,有效期三年。此前有关政策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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