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技成果,一经查实,撤销立项,向社会公开,终身不得承担青羊区各类科技项目;非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终止、不能通过验收,或无故拒报、瞒报、虚报项目信息的,3年内不得承担青羊区各类科技项目,同时以上情形不推荐其申报国家、省和市科技计划项目。涉嫌违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 加强信息公开。区新经济和科技局须及时对外发布科技信息、项目公示信息、项目立项信息、项目验收结果等,信息公开须遵守国家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和保密规定。对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及取得的成果,按有关规定进行密级评定、确认和保密管理。
第三十八条 加强科研信用管理。由区新经济和科技局或第三方服务机构,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评估专家等进行科研信用记录,其科研信用状况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九条 建立科技报告制度。对区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按规定提交科技报告,科技报告提交和共享情况作为对其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条 完善项目档案管理。区新经济和科技局须加强和规范在项目管理过程中所形成文书档案和电子档案资料的收集和管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区新经济和科技局可依据本办法,结合项目管理的实际需要,制定专门的工作规程作为必要补充。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新经济和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原《青羊区重点科技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成青科〔2004〕36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