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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羊区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办法

政策来源: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成都市青羊区新经济和科技局 | 发布时间:2020-10-14 | 2653 次浏览: | 分享到:

(四)采取前资助支持的项目确需调整预算的,按照《青羊区科技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第二十八条 如遇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应撤销或终止:

(一)项目执行中出现严重的知识产权纠纷。

(二)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研究无法正常进行。

(三)组织管理不力或者发生重大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严重科研不端行为,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

(五)其他可以撤销或终止的情况。对撤销立项或终止实施的项目,项目经费或项目结余经费应从原拨付渠道予以收回。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期间,如项目取得重大进展、突破,或遇需协调解决的重要问题,项目承担单位须及时向区新经济和科技局报告。

第六章 项目验收与绩效评价

第三十条 项目的验收工作,由区新经济和科技局或可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组织进行。

后补助项目原则上不进行验收。

第三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到期后做好验收准备,按要求在“青羊区科技项目管理系统”上填报《青羊区科技项目验收申请表》,并报送项目实施报告、经费使用情况报告以及相关证明材料。提前完成的项目,可报区新经济和科技局申请提前组织验收;因故不能如期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最迟在合同到期前1个月向区新经济和科技局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区新经济和科技局同意后可以延期验收。项目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按项目截止日期起最长1年。

第三十二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和“结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通过验收:

(一)因非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未完成合同约定的主要任务和指标,或综合评分不到65分。

(二)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结果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三)验收材料中有造假行为,或项目承担单位无法提供有效材料证明验收指标完成情况的真实性。

(四)擅自修改合同书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等。

(五)财务验收不合格。

(六)项目已经终止执行。

(七)项目在合同到期后1年以上时间验收,且事先未作延期申请。

第三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到期未通过验收以前,原则上不得申请新的同类科技项目。

第三十四条 项目实施结束后,由区新经济和科技局或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对项目组织实施绩效评估。事后绩效评估可与项目验收工作结合进行。

第七章 监督与保障

第三十五条 项目实施中,因人为因素致使项目难以实施或在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合同任务者,应限期整改,区新经济和科技局可视情节给予约谈、通报批评,直到终止合同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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