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科技创新合作项目
(一)功能定位
支持在蓉创新主体联合市域外创新主体,以项目化方式开展技术研发等科技合作,促进创新资源要素流动,增强协同创新能力。
根据功能定位,分为国际/港澳台科技创新合作项目和区域科技创新合作项目:
1. 国际/港澳台科技创新合作项目。支持在蓉创新主体联合国外及港澳台地区,重点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创新主体,先行投入经费、以项目化方式开展技术研发和技术转移,促进创新资源要素流动,增进合作交流。
2. 区域科技创新合作项目。支持在蓉创新主体联合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成都都市圈等重点区域创新主体,以项目化方式开展技术研发,强化创新链产业链合作,提升协同创新能力。
(二)支持对象
在蓉高新技术企业、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国际/港澳台科技创新合作项目可扩大至高校院所、新型研发事业单位和省市备案新型研发机构。
(三)支持标准
1. 国际/港澳台科技创新合作项目。采取后补助支持方式,经评审择优,对联合研发投入超过50万元(含)的,按实际研发投入20%比例给予最高100万元经费支持。
2. 区域科技创新合作项目。采取前资助支持方式,经评审择优,给予最高50万元经费支持,项目执行期不超过2年。
第十一条 校企协同创新项目
(一)功能定位
聚焦我市产业建圈强链重点领域,支持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提出创新需求、先期投入经费,联合知名高校院所共同开展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及产品开发等,强化校企协同创新,促进科技成果在蓉转化和产业化。
(二)支持对象
在蓉高新技术企业、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三)支持标准
采取后补助支持方式,经评审择优,按实际研发投入15%比例给予最高100万元经费支持。
第十二条 国家级科技项目配套资助
(一)功能定位
鼓励在蓉各类创新主体积极争取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国家科学技术奖。
根据项目来源,分为国家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助和国家科技奖励项目配套资助:
1.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助。对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含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民口)、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中外合作项目)立项项目(课题)给予配套资助。
2. 国家科技奖励项目配套资助。对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项目给予配套资助。
(二)支持对象
1.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助。在蓉企业或省市备案新型研发机构,并应为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子课题)第一承担单位。其中,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中的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港澳台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战略性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以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中的中外合作项目的承担单位,可扩大至在蓉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