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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监督管理
对在项目申请、实施、验收中通过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技成果、故意隐瞒等违法违规手段,恶意骗取财政资金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其承担单位(含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列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并按照相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涉嫌违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成都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3年1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4年。此前印发的有关项目类别管理办法中条款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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