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国家科技奖励项目配套资助。在蓉企事业单位、高校院所的科技人员,并应为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者,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第一获奖者,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第一承担单位的课题组人员。
(三)支持标准
1.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助。采取后补助支持方式,经审核符合支持条件的,同一项目按国家实际到位经费(扣除外拨部分)15%比例给予最高200万元配套资助,其中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中外合作项目)按10%比例给予最高20万元配套资助。
2. 国家科技奖励项目配套资助。采取后补助支持方式,经审核符合支持条件的,按国家奖励经费1:1比例配套资助。
第三章 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基本条件
项目单位包括牵头单位和合作单位。多个项目单位联合申报的,应明确一家单位作为牵头单位,其余项目单位为合作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其中牵头单位注册登记住所须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
(二)科研诚信状况良好,无在禁止申报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三)前资助项目申报单位,在相关专业研究领域具有突出的技术优势,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具备良好的项目实施条件,具有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队伍、技术装备以及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项目组成员结构合理。
(四)根据前资助项目类别实际,在项目申报指南中明确申报单位是否提供自筹资金以及自筹比例,其中企业牵头申报的应提供自筹资金。
鼓励项目单位先行投入,可追溯确认前期预研和筹备经费作为项目单位自筹资金,追溯期自项目立项之日起向前追溯至项目申报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个月。
(五)采取联合申报的,牵头单位应承担主要研究任务,并会同合作单位就合作内容、任务分工、经费分配、成果权属等签订联合申报协议,合作单位家数根据项目类别实际在项目申报指南中具体明确。基础研究项目及后补助项目不支持联合申报。
(六)项目单位应为项目配备科研助理,提供实验技术、成果转化、财务报销等科研辅助服务。
第十四条 项目组人员基本条件
项目组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参与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负责人应为牵头单位人员,其中企业牵头联合高校院所申报或高校院所牵头联合企业申报的,可由合作单位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鼓励40岁以下(含)青年人才担任项目负责人。项目参与人员应为项目牵头单位或合作单位人员。
(二)项目负责人应为项目主要研究思路的提出者或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研究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