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引进总部奖励。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按实缴注册资本货币资金的2%给予落户奖励;对新引进的区域总部,按实际运营资金的1%给予落户奖励。奖励金额最高可达1000万元,分五年兑现,每年支付20%。(受理部门:区经合局)
第九条 总部贡献奖励。对来区设立区域总部的世界500强企业,前5年按其年度贡献区级可用财力的100%奖励。(受理部门:区经合局)
(四)支持扩大有效投资
第十条 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对固定资产投资额达5000万元的新开工产业项目,按其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1‰奖励,最高可达100万元。(受理部门:区经科局)
第十一条 技改投资奖励。对设备投入达500万元的工业技改项目,按其设备投入的1%奖励,最高可达100万元。(受理部门:区经科局)
第十二条 项目推进奖励。对超额完成年度计划任务20%及以上的省、市重点项目(不含房地产),年度计划任务达5000万元、1亿元、3亿元,对项目业主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受理部门:区产服中心)
第十三条 新增投资奖励。按特色产业园区内企业年度新增入库投资额的1‰一次性奖励运营管理单位,最高可达20万元。(受理部门:区经科局)
(五)支持市场主体培育
第十四条 企业开办补助。对注册登记在经开区的新设立企业,提供免费首套印章刻制服务(包括公章、财务章、发票章及法人章,共4枚)。(受理部门:区政务服务中心)
第十五条 机构引荐奖励。中介机构年度引进法人企业100户以上,已办理行政审批手续、且依法缴纳税款(零申报除外)的,按符合条件的企业数给予100元/户奖励。新引进企业当年或次年年度纳税单户超过20万元的,按照1万元/户一次性奖励引进机构。(受理部门:市市场监管局经开分局)
第十六条 “个转企”奖励。对申请“个转企”的,提供免费工商、税务代办服务;“个转企”成为独立法人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个转企”后,前两年按照5000元/年补贴财务管理费;前三年年度纳税额超出原个体工商户纳税额的,按照年度贡献区级可用财力的50%奖励。(受理部门:市市场监管局经开分局)
第十七条 升规培育奖励。对特色产业园区年度新增入统规上(限上)工贸企业的,按照3万元/户一次性奖励运营管理单位。(受理部门:区经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