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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2024年5月20日】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成都高新区老年人助餐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政策来源:成都高新区管委会 | 发布机构:成都高新区社会事业局 | 发布时间:2019-05-20 | 2605 次浏览: | 分享到:


2.长寿食堂。可依托辖区内养老机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公服配套设施、社会餐饮企业设置,也可以整合闲置资源新建。长寿食堂应有独立的厨房,有配套的供老年人及特殊人群便用的桌椅、用具等。长寿食堂应应符合《四川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旅办法》,且主动向属地乡(镇)、街道市场监管所报备。
3.长寿餐桌。对于没有条件设置长寿食堂的,可按照辖区老年人的有效就餐霄求,充分利用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公服配套设施,因地制宜设立长寿餐桌,长寿餐桌应设置分餐区和就餐区。长寿餐桌应向属地食品管理部门报备。

三、服务内容

(一)服务对象

具有成都高新区户籍, 60周岁及以上有就餐需求的老年人。

(二)餐费标准

餐费及配送费由各乡(镇)、街道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定价,原则上各乡(镇)与乡(镇)之间、街道与街道之间餐费和配送费标准尽量统一。

(三)服务方式

1.老年助餐服务点为服务对象提供午餐服务,每周不少于5天,有条件的可自主提供早餐、晚餐和节假日用餐服务。
2.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主要进行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不提供就餐场所,为长寿食堂和长寿餐桌提供配餐服务。
3.长寿食堂、长寿餐桌为老年人提供就餐和送餐服务,老年人根据情况自愿选择到点位就餐(取餐),也可选择送餐上门。

四、补助标准

采取“政府补一点、企业让一点、个人掏一点”的原则,根据老年助餐服务点的规模、助餐能力以及老年人困难程度、年龄情况,建立健全助餐服务补助制度。鼓励社会资金、慈善捐赠支持养老助餐服务,建立多元化的资金保障机制,为有霄求的居家和社区老年人提供优质便利的餐饮服务。

(一)老年人就餐补助

对享受助餐服务的老年人每人每天给予一餐补助,补助资金纳入乡(镇)、街道财政预算,对纳入补助范围的各类人员,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进行补助,不重复享受。

1.具有成都高新区户籍并且符合《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制度的意见》(成办发[2018 ] 37号)和《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成都高新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成高管办发[2016 ] 35号)的政府资助对象,每人每餐补助6元(其中3元由用餐老人的养老服务补贴支出, 3元由乡(镇)、街道财政资金承担)。

2.其他有就餐霄求的成都高新区户籍老年人,每人每餐补助3元,由乡(镇)、街道财政资金承担。

(二)建设补助

对于新建和提升改造的长寿食堂、长寿餐桌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补助资金纳入区级财政预算,主要用于硬件建设、装修改造、配置配餐所霄设旅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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