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成都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政策来源:成都高新区管委会 | 发布机构:成都高新区两委办公室 | 发布时间:2018-12-07 | 3736 次浏览: | 分享到:

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

《成都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NO:SC132801)已由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8年12月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12月7日

成都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2018年12月7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成都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建设和发展,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发挥示范区引领辐射带动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成都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推进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方面先行先试、探索经验、做出示范的区域。

    成都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及成都市人民政府确定由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负责开发建设区域(以下统称示范区)的建设及其相关服务与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示范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在推进创新创业、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引进、科技金融结合、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新型创新组织培育、产城融合等方面先行先试,建设创新驱动发展引领区、高端产业集聚区、开放创新示范区和西部地区发展新的增长极。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成都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同推进机制,对示范区内重大项目安排、政策先行先试、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研究解决示范区建设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

    省人民政府、成都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和推进示范区的建设和发展。

    示范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示范区开发建设。

    第五条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为示范区管理机构,履行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职责,行使成都市人民政府赋予的规划、教育、科技、财政、土地、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经济和社会管理权限。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