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示范区健全创新创业的知识产权扶持政策,对优秀创业项目的知识产权申请、转化运用给予资金和项目支持。
第二十六条 示范区建立健全创新企业的退出机制,通过破产、兼并、重组等多种方式完善存量结构调整和社会资源优化配置。
第二十七条 支持军民融合产业基地、军民融合企业等军民融合创新载体的建设和发展。对新入驻军民融合企业,示范区按照有关规定在条件保障、人才引进、投融资方面给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在示范区创新创业并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 科技金融
第二十九条 鼓励示范区创新财政投入方式,采取前资助、后补助、间接投入、基金等多种方式,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领军人才围绕产业发展关键核心技术、前沿引领技术、颠覆性技术等,协同开展技术攻关活动。
管委会探索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机构行使出资人权利,将财政性资金通过阶段性持有股权方式,支持企业开展技术、管理以及商业模式等创新。
受托股权代持机构在股权退出时,所投入财政性资金出现亏损,经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确认属于合法投资且已尽职履责的,可以按照规定予以核销。
第三十条 示范区建立科技金融服务平台,通过政府引导、民间资金参与、市场化运作,建立债券融资服务、股权融资服务、增值服务等信息服务体系,引导科技信贷产品创新,加强科技与金融融合,为企业提供投融资信息服务。
第三十一条 管委会应当与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和企业沟通协调,建立金融业务风险防范联动机制,为科技企业提供综合金融服务。
第三十二条 支持境内外各类创业投资机构在示范区设立分支机构,开展投资活动。
鼓励符合条件的各类资本发起设立符合监管要求的科技投融资平台,参与创业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