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示范区应当引导产业结构向低碳、循环、集约方向发展,支持发展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产业项目,禁止发展高能耗、高污染和高环境风险的产业项目。
第三章 创新创业
第十四条 示范区实施自主品牌、知识产权和标准化战略,强化市场主导作用和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构建产业创新体系。
示范区建立支持创新发展工作机制,鼓励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创建自主创新平台,加大研发投入,积极开展基础研究、共性技术研究及应用研究,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十五条 支持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采取委托研发、技术许可、技术转让、技术入股以及共建研发机构等形式,开展产学研用合作。
鼓励组建产业创新中心、产业技术联盟等新型创新组织。符合条件的新型创新组织可以申请登记为法人。
第十六条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开展科技成果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改革创新,建立知识价值评价、成果权属与利益分配机制。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自主处置科技成果。鼓励依法建立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权属和利益分配机制。
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可以依法采取科技成果入(折)股、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票期权、科技成果收益分成等方式,对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股权和分红权激励。
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在示范区内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成都市、示范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示范区内研发机构合作开展科学研究,成果在示范区内产业化的,可以视为示范区内科研项目,按照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待遇。
第十八条 示范区支持众创空间、创业苗圃、孵化器和加速器等创新创业载体的建设和发展。
鼓励发展企业管理、财务咨询、市场营销、人力资源、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检验检测、现代物流、认证认可等第三方专业化创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