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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都市新都区老旧院落应急维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政策来源:成都市新都区住房发展服务中心 | 发布机构:成都市新都区住房发展服务中心 | 发布时间:2024-01-12 | 887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强化新都区老旧院落安全隐患治理,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及时解决老旧院落应急抢险维修问题,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新都区实际,区财政局、区住房发展中心研究形成《成都市新都区老旧院落应急维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成都市新都区香城南路180号兴城时代大厦(来信请注明“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成都市新都区住房发展服务中心 房地产发展科收”字样),联系电话:028-89392970。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wydmm@qq.com(来件请注明“公开征求意见反馈”字样)

本次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4年2月11日。

附件:成都市新都区老旧院落应急维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成都市新都区住房发展服务中心
2024年1月12日


成都市新都区老旧院落应急维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老旧院落安全隐患治理,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及时解决老旧院落应急抢险维修问题,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新都区老旧院落维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住宅物业,其应急维修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一)在2004年4月1日前建成并交付使用;

(二)未全面建立专项维修资金制度。

第三条 老旧院落应急维修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应急维修补助资金),专项用于老旧院落建筑物内共有部分、建筑区划内共有设施设备的紧急维修、更新、改造。

第四条 区住房发展中心会同区财政局等部门负责区老旧院落应急维修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资金的组成

第五条 老旧院落应急维修资金由“业主筹资、公共收益、政府补助”三部分组成,并按照“业主个人和公共收益出40%,政府财政资金补助60%”的原则安排使用,单个项目财政资金补助部分不超过2万元(含)。资金需求较大的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改造应结合老旧院落改造同步进行。

(一)业主筹资,即直接受益业主个人承担出资;

(二)公共收益,即利用老旧住宅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小区公共区域等进行经营的税后所得纯收益,以及共有设施设备报废残值收入和业主委员会或业主自愿筹集缴存款项等其他收入,作为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共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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