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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都市新都区老旧院落应急维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政策来源:成都市新都区住房发展服务中心 | 发布机构:成都市新都区住房发展服务中心 | 发布时间:2024-01-12 | 947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四章 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收入扣除合理成本后属于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有,由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管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政府补助资金由区住房发展中心会同区财政局管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在申请项目施工完毕并验收合格后,及时拨付至相关申请主体,确保资金安全,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要负责做好物业区域内公共收益资金的筹集、物业区域内应急维修补助资金项目、资金预算的核对、工程竣工验收、决算审核等工作。

第十三条 镇(街道)负责应急维修补助资金项目的现场复核确认,指导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做好物业区域内应急维修补助资金项目、资金预算的核对、工程竣工验收、决算审核等工作。

第十四条 区住房发展中心负责做好应急维修补助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负责每年调查编制下年度应急维修补助项目和资金收支预算,商区财政局形成“年度应急维修补助资金预算建议”并报区政府审批;负责实施对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应急维修管理工作的年度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可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五条 区财政局负责将“居民小区安全隐患治理经费”列入年初预算,保障应急维修项目资金需求;会同区住房发展中心及时拨付应急维修补助资金,依法加强对应急维修补助资金的监管,并对应急维修补助资金的使用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违反规定骗取、挪用应急维修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2004年4月1日前,国有土地上已建成交付使用但未全面建立专项维修资金制度的老旧院落,应按照《成都市老旧住宅小区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成住建发〔2019〕4号)规定,建立专项维修资金制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xx年x月x日施行,有效期1年。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住房发展中心、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老旧院落应急维修补助资金使用申请书

      2.老旧院落应急维修补助资金使用验收意见表

      3.老旧院落应急维修补助资金使用申请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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