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政府补助,即在区级财政安排的“居民小区安全隐患治理经费”项目中,年度安排不超过200万元作为补助资金,根据项目及其实施状况在总量内按实结算。
第三章 资金的使用
第六条 发生以下影响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安全使用的紧急情况,可以使用应急维修补助资金:
(一)屋面、墙体防水损坏造成严重渗漏的;
(二)楼地板、扶梯踏步板断裂和扶手栏杆松动损坏等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
(三)楼体外墙墙面有脱落危险,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四)消防设施设备严重损坏构成重大火灾隐患或者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严重损坏不具备灭火功能的;
(五)共用排水设施塌陷、堵塞、破裂等严重影响业主生活或者危及财产安全的;
(六)尚未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运营管理和维护的供水水泵(水箱)损坏或者水管爆裂导致供水中断的;
(七)尚未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运营管理和维护的供配电系统设施设备发生故障,造成停电或者漏电,严重影响业主生活或者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八)其他严重影响业主生活或者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第七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应急维修补助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二)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维修费用。
第八条 需要申请使用应急维修补助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提出申请。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就需应急维修的项目内容,向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报告维修项目、维修方案及预算金额。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对情况予以核实并对资金使用预算核定后,作为应急维修补助资金申请主体,提交书面申请至属地镇(街道)确定。
(二)证明复核。属地镇(街道)现场复核确认并出具书面复核意见后,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向区住房发展中心申请使用应急维修补助资金。
(三)审定预算。区住房发展中心对相关申请资料予以审核。经审定同意的项目应确定预算金额,资金使用应严格控制在预算额度内。
(四)资金拨付。维修工程竣工后,区住房发展中心根据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交的申请备案表和审核的工程决算及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明【其中单项维修工程1万元以上的,由区住房发展中心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审价公司进行审价,并出具审价报告】,将补助资金及审价费用拨付至相应单位。
第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动员业主提高大局意识,积极利用小区内的公共资源开展经营活动,增加小区公共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