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周期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对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共享服务平台,依托单位必须针对问题采取必要的整改措施,1年后进行复评,复评后仍不合格的,不再列入共享服务平台序列。无故不参加考核和评估的共享服务平台,科技厅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不合格处理。
第六章 经费支持
第二十八条 对年度考核和周期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共享服务平台给予后补助资金激励。后补助经费按照科技计划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由平台依托单位自主安排,用于资源建设、仪器设备更新、日常运行维护、人员培训、合作交流等与共享服务平台科技创新直接相关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后补助经费均一次性拨付,支持如下:
1.新建平台后补助。共享服务平台新建当年,原则上统一支持后补助50万元/个;
2.年度考核后补助。建设一年以上的国家、省共享服务平台需进行年度考核,按照考核优秀予以支持。年度考核为优秀的共享服务平台支持后补助80万元/个;
3.周期评估后补助。建设满5年的共享服务平台需参加周期评估(当年不再参加年度考核),周期评估为优秀的,支持后补助100万元/个,不重复支持。
第三十条 后补助按照以下程序提出安排建议:
1.根据年度考核和周期评估的结果,提出后补助建议;
2.结果公示。科技厅将年度考核和周期评估结果在科技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科技厅组织核查处理;
3.实施后补助。公示无异议并按程序报批后补助建议后,由依托单位在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填报后补助申请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拨付后补助。
第三十一条 后补助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依托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从后补助中提取运行管理费。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共享服务平台及依托单位须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核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 共享服务平台对后补助资金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四川省有关财政政策和财务规章制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三十四条 共享服务平台新建、考核评估、后补助实施管理过程应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并广泛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