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应具备共享服务平台运行发展所需要的软硬件条件,包括具有相对健全的组织架构、管理制度和共享服务机制,相对集中的场地和仪器设备等保障条件;
6.共享服务平台须建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议事机构,管委会原则上由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负责同志、非依托单位相关领域高水平专家组成,鼓励行业协会和学会专家参与。管委会主要职责是推选共享服务平台主任和管委会主任,研究、协商、评议共享服务平台运行发展重大问题,管委会人数一般不少于11人,其中非依托单位人员不少于二分之一,管委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7.依托单位能够保证共享服务平台的建设经费和运行经费等,为共享服务平台的建设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8.对于市(州)推荐建设的统筹服务类平台,科技主管部门需积极提供财政资金支持其建设发展。
第十一条 共享服务平台主要按照以下流程申请:
1.新建共享服务平台由依托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四川省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建设申请报告》并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择优向科技厅推荐;
2.科技厅对《四川省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建设申请报告》进行形式审查,开展前期调研,组织省内外同行业务和管理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通过后择优立项,下达建设通知;
3.根据建设通知,统一命名为“***四川省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英文名为XX Resource Platform Of Sichuan Provience。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二条 共享服务平台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责任制。主要负责共享服务平台的资源管理、共享服务和人才培养等工作。共享服务平台副主任由主任提名,依托单位聘任,报科技厅备案。共享服务平台管委会应发挥管理指导作用,形成完善的例会制度,对平台的发展制定明确的短期和长期规划。
第十三条 依托单位要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制定共享服务平台运行管理和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的管理制度,并报主管部门备案,保障共享服务平台日常运行,促进科技资源的开放共享。
第十四条 共享服务平台需要更名、变更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和重组的,必须做好变更前的调研论证等工作,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科技厅审批。
第十五条 依托单位要建立健全共享服务平台科技资源质量控制体系,保证科技资源的准确性和可用性。要按照相关安全要求,建立应急管理和容灾备份机制,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为资源保存提供所需要的软硬件条件。主管部门应定期对资源安全情况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