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四川省四川省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建设,规范四川省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建设与管理,推进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共享,科技厅修订形成了《四川省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1号),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本次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11月19日至2024年12月19日,在此期间请将修改意见通过电子邮箱反馈至科技厅平台处。
联系人:张姝悦(028-86677159)
邹 军(028-86711191)
电子邮箱:kejitingptc@163.com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2024年11月19日
四川省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规范管理四川省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推进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共享,提升科技创新服务能力,根据《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国科发基〔2017〕250号)《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8〕48号)、《四川省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后补助管理办法》,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共享服务平台)是我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的后备力量和有益补充,是围绕四川特色优势产业和学科等发展需要,开展科技基础资源汇交和集成、挖掘与分析、管理与利用,为科技创新提供基础支撑和条件保障的公益性、专业化、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
第三条 共享服务平台主要依托在川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骨干企业等单位建设,分为基础条件类平台、统筹服务类平台两个类型。基础条件类平台主要是指利用科学数据、生物种质与实验材料等科技资源,面向社会提供科研基础条件支撑和共享服务的数据库或资源库;统筹服务类平台主要是面向全省科研及管理人员建设的,围绕科技管理、基地运行、科技政策与信息公开等方面提供一站式服务的保障性平台。
第四条 共享服务平台运行管理遵循合理布局、整合共享、分级分类、动态调整的基本原则,明确责任主体,加强能力建设,规范管理运行,促进开放共享和服务。
第五条 共享服务平台的科技资源,除保密要求和特殊规定外,一般均应面向社会开放共享。省级财政科技资金通过后补助方式对共享服务平台的运行维护和共享服务给予必要的支持。按照“基地+人才+项目+任务”的原则,鼓励各类科技计划支持共享服务平台发展。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是共享服务平台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共享服务平台建设与发展的方针政策;
2.研究制定共享服务平台建设、运行、管理和维护政策规范等;
3.负责共享服务平台组建、运行、调整、撤销等;指导开展共享服务平台考核和评估等工作,并根据考评情况予以后补助支持;
4.指导有关部门、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开展平台建设工作。
第七条 省直有关部门、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是共享服务平台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共享服务平台的政策规范要求,支持共享服务平台的建设和发展;
2.协助并配套落实共享服务平台建设与运行所需的资金、政策等相关条件;
3.组织与督促共享服务平台加强管理,促进科技资源整合与共享服务;
4.协调解决共享服务平台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依托单位是共享服务平台建设和运行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1.具体负责共享服务平台的运行发展,并提供人才、软硬件等支撑保障,解决共享服务平台运行管理中的困难和问题;
2.制定共享服务平台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编制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3.配合科技厅对共享服务平台进行考核评估等;
4.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共享服务平台财政资金,保证资金的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5.聘任共享服务平台主任和管理委员会主任等并报科技厅备案。
6.具体负责指导共享服务平台加强安全、环保和保密等管理工作。
第三章 组建
第九条 共享服务平台应围绕全省重点领域和发展方向,根据科技资源特点,明确共享服务内容,按照“统筹资源、突出特色、加大共享、提高服务”的原则开展组建工作,鼓励产学研多家单位共同参与。
第十条 申请建设共享服务平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牵头依托单位须为在四川省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无科研诚信不良记录或违法失信记录等;
2.拥有较大体量的科技基础资源,建立了符合资源特点的标准规范、质量控制体系和资源整合模式,具备较强的科技资源整合能力;或已建成面向社会开放的科技资源在线服务系统,资源信息合格,更新及时;形成了符合资源特点的相对成熟的服务模式并取得良好服务成效;
3.共享服务平台已对外开放运行1年(含)以上,在本领域或区域范围内具有一定影响力;
4.拥有一支结构合理、团结协作的科技人才团队,其中固定(专职)人员不少于15人,共享服务平台主任应由牵头依托单位正式在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较强组织管理与协调能力的人员担任,熟悉科技资源的管理、更新、共享与服务等,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每年在共享服务平台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8个月;
5.应具备共享服务平台运行发展所需要的软硬件条件,包括具有相对健全的组织架构、管理制度和共享服务机制,相对集中的场地和仪器设备等保障条件;
6.共享服务平台须建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议事机构,管委会原则上由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负责同志、非依托单位相关领域高水平专家组成,鼓励行业协会和学会专家参与。管委会主要职责是推选共享服务平台主任和管委会主任,研究、协商、评议共享服务平台运行发展重大问题,管委会人数一般不少于11人,其中非依托单位人员不少于二分之一,管委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7.依托单位能够保证共享服务平台的建设经费和运行经费等,为共享服务平台的建设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8.对于市(州)推荐建设的统筹服务类平台,科技主管部门需积极提供财政资金支持其建设发展。
第十一条 共享服务平台主要按照以下流程申请:
1.新建共享服务平台由依托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四川省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建设申请报告》并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择优向科技厅推荐;
2.科技厅对《四川省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建设申请报告》进行形式审查,开展前期调研,组织省内外同行业务和管理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通过后择优立项,下达建设通知;
3.根据建设通知,统一命名为“***四川省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英文名为XX Resource Platform Of Sichuan Provience。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二条 共享服务平台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责任制。主要负责共享服务平台的资源管理、共享服务和人才培养等工作。共享服务平台副主任由主任提名,依托单位聘任,报科技厅备案。共享服务平台管委会应发挥管理指导作用,形成完善的例会制度,对平台的发展制定明确的短期和长期规划。
第十三条 依托单位要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制定共享服务平台运行管理和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的管理制度,并报主管部门备案,保障共享服务平台日常运行,促进科技资源的开放共享。
第十四条 共享服务平台需要更名、变更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和重组的,必须做好变更前的调研论证等工作,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科技厅审批。
第十五条 依托单位要建立健全共享服务平台科技资源质量控制体系,保证科技资源的准确性和可用性。要按照相关安全要求,建立应急管理和容灾备份机制,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为资源保存提供所需要的软硬件条件。主管部门应定期对资源安全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 共享服务平台可通过线上或线下等方式向社会提供信息资源服务和实物资源服务。积极开展综合性、系统性、专业性的共享服务。鼓励组织开展科技资源加工整理,形成有价值的科技资源产品,向社会提供服务。
第十七条 共享服务平台应建立符合国家和我省知识产权保护、安全保密等有关规定的制度,保护科技资源提供者的知识产权和利益。用户使用共享服务平台科技资源形成的著作、论文等发表时,应明确标注科技资源标识和利用科技资源的情况,并应事先约定知识产权归属或比例。
第十八条 为政府决策、公共安全、国防建设、环境保护、防灾减灾、公益性科学研究等提供基本资源服务的,共享服务平台应当无偿提供。
第十九条 因经营性活动需要共享服务平台提供资源服务的,当事人双方应签订有偿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偿服务收费标准应当按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确定。国家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依托单位应如实提供共享服务平台运行服务记录、服务成效及相关材料。凡弄虚作假、违反学术道德的,将取消申报和考评资格,并视具体情况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共享服务平台擅自进行重大事项调整、变更且未报科技厅同意,或发生泄密事件、重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件等情况,科技厅将作为考核评估的重要依据,并视情况对其予以通报批评或除名。
第二十二条 科技厅及有关部门要建立投诉渠道,接受社会对共享服务平台运行情况的意见和监督。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三条 共享服务平台实行年度考核制度。根据科技厅每年通知要求,国家、省共享服务平台需将上年度考核报告经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科技厅。
第二十四条 科技厅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根据年度考核报告和日常工作完成情况等对共享服务平台进行年度考核,重点考核科技资源整合能力、服务成效、组织运行管理等内容,根据专家意见确定年度考核结果。
第二十五条 共享服务平台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对于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共享服务平台,优先推荐建设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连续2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不再列入共享服务平台序列。
第二十六条 共享服务平台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实行周期评估,科技厅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评估周期内共享服务平台的科技资源整合情况、共享服务情况、服务成效、基础支撑条件、管理和运行机制完善和落实情况等整体建设运行状况进行评估。
第二十七条 周期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对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共享服务平台,依托单位必须针对问题采取必要的整改措施,1年后进行复评,复评后仍不合格的,不再列入共享服务平台序列。无故不参加考核和评估的共享服务平台,科技厅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不合格处理。
第六章 经费支持
第二十八条 对年度考核和周期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共享服务平台给予后补助资金激励。后补助经费按照科技计划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由平台依托单位自主安排,用于资源建设、仪器设备更新、日常运行维护、人员培训、合作交流等与共享服务平台科技创新直接相关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后补助经费均一次性拨付,支持如下:
1.新建平台后补助。共享服务平台新建当年,原则上统一支持后补助50万元/个;
2.年度考核后补助。建设一年以上的国家、省共享服务平台需进行年度考核,按照考核优秀予以支持。年度考核为优秀的共享服务平台支持后补助80万元/个;
3.周期评估后补助。建设满5年的共享服务平台需参加周期评估(当年不再参加年度考核),周期评估为优秀的,支持后补助100万元/个,不重复支持。
第三十条 后补助按照以下程序提出安排建议:
1.根据年度考核和周期评估的结果,提出后补助建议;
2.结果公示。科技厅将年度考核和周期评估结果在科技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科技厅组织核查处理;
3.实施后补助。公示无异议并按程序报批后补助建议后,由依托单位在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填报后补助申请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拨付后补助。
第三十一条 后补助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依托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从后补助中提取运行管理费。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共享服务平台及依托单位须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核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 共享服务平台对后补助资金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四川省有关财政政策和财务规章制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三十四条 共享服务平台新建、考核评估、后补助实施管理过程应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并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各市(州)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或修订地方平台的相关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 月 日起实施,原文件《四川省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管理办法》(川科基〔2020〕3号)即行废止。
服务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注册、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贯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精特新企业认定、小巨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程研究中心认定、科技中小企业认定、创新中小企业认定、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工业项目申报,发改项目申报,农业项目申报、资本验证、报表审计、项目验收审计、项目申报专项审计、财务收支审计、经费预算审计、离任审计、清产核资审计、清算审计、所得税汇算鉴证、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鉴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鉴证、绩效评价、上市辅导、IPO财务核算和合规问题诊断、IPO业财一体化规范、新三板年报、创业板年报、IPO年报、融资贷款、融资平台评级、银行贷款、股权融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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