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共享服务平台可通过线上或线下等方式向社会提供信息资源服务和实物资源服务。积极开展综合性、系统性、专业性的共享服务。鼓励组织开展科技资源加工整理,形成有价值的科技资源产品,向社会提供服务。
第十七条 共享服务平台应建立符合国家和我省知识产权保护、安全保密等有关规定的制度,保护科技资源提供者的知识产权和利益。用户使用共享服务平台科技资源形成的著作、论文等发表时,应明确标注科技资源标识和利用科技资源的情况,并应事先约定知识产权归属或比例。
第十八条 为政府决策、公共安全、国防建设、环境保护、防灾减灾、公益性科学研究等提供基本资源服务的,共享服务平台应当无偿提供。
第十九条 因经营性活动需要共享服务平台提供资源服务的,当事人双方应签订有偿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偿服务收费标准应当按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确定。国家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依托单位应如实提供共享服务平台运行服务记录、服务成效及相关材料。凡弄虚作假、违反学术道德的,将取消申报和考评资格,并视具体情况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共享服务平台擅自进行重大事项调整、变更且未报科技厅同意,或发生泄密事件、重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件等情况,科技厅将作为考核评估的重要依据,并视情况对其予以通报批评或除名。
第二十二条 科技厅及有关部门要建立投诉渠道,接受社会对共享服务平台运行情况的意见和监督。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三条 共享服务平台实行年度考核制度。根据科技厅每年通知要求,国家、省共享服务平台需将上年度考核报告经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科技厅。
第二十四条 科技厅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根据年度考核报告和日常工作完成情况等对共享服务平台进行年度考核,重点考核科技资源整合能力、服务成效、组织运行管理等内容,根据专家意见确定年度考核结果。
第二十五条 共享服务平台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对于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共享服务平台,优先推荐建设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连续2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不再列入共享服务平台序列。
第二十六条 共享服务平台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实行周期评估,科技厅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评估周期内共享服务平台的科技资源整合情况、共享服务情况、服务成效、基础支撑条件、管理和运行机制完善和落实情况等整体建设运行状况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