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是共享服务平台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共享服务平台建设与发展的方针政策;
2.研究制定共享服务平台建设、运行、管理和维护政策规范等;
3.负责共享服务平台组建、运行、调整、撤销等;指导开展共享服务平台考核和评估等工作,并根据考评情况予以后补助支持;
4.指导有关部门、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开展平台建设工作。
第七条 省直有关部门、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是共享服务平台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共享服务平台的政策规范要求,支持共享服务平台的建设和发展;
2.协助并配套落实共享服务平台建设与运行所需的资金、政策等相关条件;
3.组织与督促共享服务平台加强管理,促进科技资源整合与共享服务;
4.协调解决共享服务平台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依托单位是共享服务平台建设和运行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1.具体负责共享服务平台的运行发展,并提供人才、软硬件等支撑保障,解决共享服务平台运行管理中的困难和问题;
2.制定共享服务平台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编制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3.配合科技厅对共享服务平台进行考核评估等;
4.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共享服务平台财政资金,保证资金的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5.聘任共享服务平台主任和管理委员会主任等并报科技厅备案。
6.具体负责指导共享服务平台加强安全、环保和保密等管理工作。
第三章 组建
第九条 共享服务平台应围绕全省重点领域和发展方向,根据科技资源特点,明确共享服务内容,按照“统筹资源、突出特色、加大共享、提高服务”的原则开展组建工作,鼓励产学研多家单位共同参与。
第十条 申请建设共享服务平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牵头依托单位须为在四川省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无科研诚信不良记录或违法失信记录等;
2.拥有较大体量的科技基础资源,建立了符合资源特点的标准规范、质量控制体系和资源整合模式,具备较强的科技资源整合能力;或已建成面向社会开放的科技资源在线服务系统,资源信息合格,更新及时;形成了符合资源特点的相对成熟的服务模式并取得良好服务成效;
3.共享服务平台已对外开放运行1年(含)以上,在本领域或区域范围内具有一定影响力;
4.拥有一支结构合理、团结协作的科技人才团队,其中固定(专职)人员不少于15人,共享服务平台主任应由牵头依托单位正式在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较强组织管理与协调能力的人员担任,熟悉科技资源的管理、更新、共享与服务等,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每年在共享服务平台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8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