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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政策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 发布机构: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 发布时间:2022-04-01 | 1761 次浏览 | 分享到:
01
基本信息
申报时限
2022-04-01 至 2022-12-31
责任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申报对象
小规模纳税人
支持标准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申报条件

(一)申报要求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全部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二)发票管理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3月31日前,已按3%或者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三)适用范围

该政策全国适用,成都市纳税人请前往四川省电子税务局官网申报办理(https://etax.sichuan.chinatax.gov.cn/bszm-web/apps/views/beforeLogin/indexBefore/pageIndex.html#/?_t=1655345905059)。

联系方式

028-12366

02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

03
常见问题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2年第15号)提到此政策是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我作为个体工商户能否享受此政策?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2年第15号)的政策适用主体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因此不区分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的,均可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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