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成果能迅速开展应用推广示范,成果转化后能形成中试生产线,或新产品、新工艺、新装备;项目实施期新增营业收入(产值)1亿元以上或利税3000万元以上,生物医药成果可适度放宽。
——申报要求
(一)中央在川高校院所与企业产学研联合申报。成果来源于中央在川高校的,由高校推荐确定企业牵头申报;成果来源于中央在川科研院所的,可由院所牵头申报,也可推荐确定企业牵头申报。每个项目牵头(参与)企业限1家,高校院所需提供推荐函及推荐确定情况说明。
(二)中央在川高校院所和企业共同负责推进项目实施,高校院所负责科技成果转化的技术支撑、人才支撑等有关任务。企业负责推进成果转化、市场推广应用及产业化等有关任务。中央在川高校院所和合作企业严格按规定使用项目经费,确保完成资金绩效目标。
(三)中央在川高校院所与合作企业,应就项目在川就地转化(开发、转让)形成一致意见,签署项目联合申报合作协议,协议应明确各自承担的项目任务、知识产权归属、项目经费划分等内容,切实保障项目落地实施。
(四)企业资产及经营状态良好,具有较强的资金筹措能力,具备良好的研究开发能力和产业化条件,有稳定的研发投入。企业自筹与承担的财政经费比例不低于1:1。
(五)企业2022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应达到3000万元以上;或2020—2022年度已有两轮及以上融资成功案例,期间融资到账金额总额不低于1亿元,企业估值不低于5亿。
(六)项目负责人应为牵头申报单位人员,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目前承担有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或已超过2024年度项目申报限额的负责人不得牵头申报。项目团队成员应包含高校院所该成果主要完成人、合作企业技术负责人。
(七)申报单位、合作单位与项目负责人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或重大违法行为。
(八)需提供附件材料:
1.本项目的产学研合作协议(企业与中央在川高校、科研院所(名单见附件)签订);
2.企业2022年度审计报告或电子税务局下载的企业财务报表;
3.企业自筹能力相关支撑材料(电子税务局下载的2023年第二季度企业财务季报或上月末银行对账单或存款证明);
4.满足融资条件的企业需提供上月前融资到账及估值相关证明材料;
5.知识产权证明文件、获奖证书、项目验收报告等。财务数据涉密的单位除外。
——推荐要求
(一)每个中央在川科研院所推荐申报不超过5项,每个中央在川高校推荐申报不超过15项。
(二)市(州)科技主管部门和省级有关单位按照属地或归口管理原则,在科技管理系统进行项目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