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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促进大数据产业发展专项政策实施细则(修订)》政策解读

政策来源:成都市新经济发展委员会 | 发布机构:成都市新经济发展委员会 | 发布时间:2023-07-27 | 1490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修订背景

    按照《成都市发改委 成都市市场监管局关于转发〈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开展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相关规定做法清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成发改体改〔2022〕192号)的最新要求,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开展了对该实施细则的修订工作。对原《〈成都市促进大数据产业发展专项政策〉实施细则》中涉嫌“将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作为参与本地招标投标、享受补贴和优惠政策等的必要条件”等与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规定不符的内容进行了修订,同时结合前两年政策执行的经验,修订形成了《〈成都市促进大数据产业发展专项政策〉实施细则(修订)》(送审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支持标准、申报条件、申报流程、申报材料等具体内容。

    二、修订过程

    《实施细则》已书面征求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26个市级部门、2个市属国企、23个区(市)县、3家行业协会意见;2023年2月3日在市新经济委官网上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效期内未收到个人或单位反馈意见;2月9日、3月30日分别召开企业意见征求会、专家论证会进行了意见征求,按规定程序完成了法律审查、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等流程。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修订。一是对照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等最新规定进行了修订,例如将申报条件中“注册登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在成都市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成都市大数据产业统计分类且在成都市新经济公共管理服务平台上填报大数据有关指标的大数据企业”修改为“申报单位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大数据产业相关服务的企业,且在成都市新经济公共管理服务平台(链接:www.cdxjj.net)上填报大数据相关统计数据”。二是结合前两年政策执行经验,对申报材料、项目投入明细、政策咨询方式、申报程序等四类情况作了进一步优化,例如将数据服务平台建设补助项目申报材料中“项目对外服务企业的清单,10家企业服务证明材料(如合同、协议、契约文件等),系统用户列表截图等证明材料”修改为要求提供“10家典型企业服务证明材料(包括合同、用户协议或契约文件,服务起止时间、销售额、成效等服务情况说明,系统用户列表截图)”;将大数据产业国际性、专业化活动补助项目和大数据对接、协作项目活动补助项目中“活动实际投入”费用组成由“策划费、场地费、专家费、物料费、劳务费等相关投入”修改为“场地和设施设备费、宣传推广费、保障费、劳务费、专家嘉宾费等相关投入”并增加名词解释。

     

    解读机构: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大数据(区块链)产业处

    解读人:吴琦

    联系电话:028-61884670

     

    相关政策文件请点击链接:content_7e99f18f8f9c4f9c858da4f41a638d7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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