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严肃评选纪律,加强监督检查。要建立评选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程序推荐的个人和单位,经查实后取消评选资格、并取消该单位参加下一届评选推荐活动的资格。对已受表彰的集体和个人,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撤销其所获称号,并收回奖牌、奖章、证书,停止其享受有关待遇。对在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四、评选推荐材料报送时间及要求
推荐单位要严格履行规定程序,按时、保质向省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推荐材料,确保工作进度,逾期不报视为放弃。
(一)请于2023年8月9日前报送初审材料(纸质版1式6份,附2份电子光盘),并报送市(州)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工作人员联系方式。
初审推荐材料包括:初审推荐工作报告(包括初审推荐工作组织情况、推荐过程、公示情况、征求意见情况、考察情况、推荐意见等)、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附件2)、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附件3)、初审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4)、征求意见表(事业单位干部、事业单位集体、企业负责人、企业须分别按管理权限征得相关部门意见,附件6-9),每个初审推荐对象2000字左右的事迹简介、公示材料原件等。其中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附件2)、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附件3),不加盖公章。
(二)请于9月20日前报送正式推荐材料(纸质版1式6份,附2份电子光盘)。
正式推荐材料主要包括:正式推荐工作报告、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附件2)、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附件3)、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5)、征求意见表、每个正式推荐对象2000字左右的事迹简介、推荐对象照片(先进集体6寸代表集体形象的不同场景彩照8张;先进个人5寸工作免冠彩照4张、2寸免冠彩色近照5张)、公示材料原件等。
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所填表中的姓名必须与有效证件一致,先进集体名称的填写要与单位公章一致,请勿填写简称,并严格按照填表说明填写相关表格,不得随意更改格式。
五、奖励办法
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全国轻工行业先进集体”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授予“全国轻工行业劳动模范”或“全国轻工行业先进工作者”称号,颁发奖章和证书,享受省部级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
六、组织领导
经济和信息化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合作联社联合成立四川省全国轻工行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负责本次评选推荐的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经济和信息化厅轻工纺织处,具体负责评选推荐的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