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评选要求和推荐条件,拟推荐对象由所在单位民主择优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提名,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评选条件、拟推荐对象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
2.拟推荐对象应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轻工行业主管部门和工业合作联社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由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业合作联社审核同意后,报四川省全国轻工行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四川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初审推荐对象报全国轻工行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初审。通过国家表彰奖励信息系统,同步线上填报推荐对象的电子版初审材料。
3.经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初审确定推荐对象后,省级评选工作机构在我省范围内对推荐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正式推荐材料上报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通过国家表彰奖励信息系统同步线上填报推荐对象的正式推荐材料。
4.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对正式推荐对象进行复审,视情派出考察组对推荐对象进行实地考察,提出拟表彰名单,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研究确定正式表彰对象。
(二)评选推荐要求。
1.坚持面向基层,面向生产一线。评选要面向基层单位、面向生产、服务、工作一线,重点向艰苦岗位、艰苦地区工作并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倾斜。先进工作者数量不超过先进个人总数的15%。劳动模范中一线职工数量不低于总数50%,企业负责人(包括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厂长)的评选比例控制在劳动模范总数的10%以内。先进集体一线车间班组比例不低于50%,副司局级或相当于副司局级以上单位和个人不参加评选。在事业单位担任处级职务、具有高级职称且仍在生产、科研一线工作的学术带头人,可按科研人员身份参评。
2.坚持评选标准,严格质量把关。评选工作要突出功绩导向,坚持德才兼备,以思想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贡献大小作为主要衡量标准,并且要考虑其一贯表现,推荐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具有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所在单位对拟推荐对象要严把政治关、条件关、事迹关,确保推荐材料的真实性。推荐事业单位及其人员,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推荐企业及企业负责人,须征求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审计、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意见。征求意见工作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市级评选机构组织实施,不得由推荐对象自行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