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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选推荐全国轻工行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政策来源: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 发布机构: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 发布时间:2023-07-18 | 1289 次浏览 | 分享到:


川经信轻纺函〔2023〕460号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业合作联社,省属有关单位:


近年来,全国轻工行业广大职工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和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化企业改革,扩大对外开放,在调整产业结构,促进转型升级,实施品牌战略,增强科技创新,构建新发展格局,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作出了显著的成绩,涌现了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树立典型、激励先进,进一步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推动轻工行业改革和发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决定,评选表彰一批全国轻工行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为做好我省的评选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推荐范围和推荐名额

(一)评选推荐范围。

1.全国轻工行业先进集体评选范围:全省轻工行业和联社系统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及其内设机构。

2.全国轻工行业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范围:在全省轻工行业和联社系统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连续工作5年(含)以上的在职干部职工。全国轻工行业先进工作者授予具有事业编制身份的个人,全国轻工行业劳动模范授予不具有事业编制身份的个人。

已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荣誉并享受相应待遇的人员不参加此次评选;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不参加此次评选。

(二)评选推荐名额。

评选表彰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重点面向基层单位、面向班组车间、面向生产、服务、工作一线。本次评选实行差额推荐,分配给我省推荐名额为全国轻工行业先进集体7个、全国轻工行业先进个人8名。其中:先进集体中一线车间班组不少于3个,劳动模范中一线职工不少于4人、企业负责人不超过1人,先进工作者不超过1人。

各市(州)可各推荐1个全国轻工行业先进集体、1名全国轻工行业先进个人候选对象。省工业合作联社、省属有关单位可推荐1个全国轻工行业先进集体或1名先进个人候选对象。

二、评选推荐条件

(一)全国轻工行业先进集体推荐条件。

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团结协作、作风优良,职工队伍素质良好,劳动关系和谐;履行社会责任,参与公益事业,有效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重视环境保护;安全文明生产,近5年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环境污染事件,无违法违纪行为。在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基础上,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推荐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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